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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我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起对旗下管理的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者宝盈增强收益)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将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宝盈增强收益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B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A/B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宝盈增强收益A/B类收费模式(现有申购、赎回费率模式),基金代码:前端(A类):213007,后端(B类):213907
A类收费模式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万≤M 固定费用1000元
费用种类 持有年限Y
赎回费 Y<1年 0.2%
1年≤Y<2年 0.1%
2年≤Y 0%
B类收费模式费率 
费用种类 持有年限Y
后端申购费 Y<1年 1.0%
1年≤Y<2年 0.7%
2年≤Y<3年 0.5%
3年≤Y<5年 0.3%
5年≤Y 0%
费用种类 持有年限Y
赎回费 Y<1年 0.2%
1年≤Y<2年 0.1%
2年≤Y 0%
  2、宝盈增强收益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213917
C类收费模式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0%
销售服务费(年) 0.4%(每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费用种类 持有年限Y
赎回费 Y<60天 0.1%
60天≤Y 0%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就《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条、释义"中:
  增加两条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宝盈增强收益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宝盈增强收益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三)基金份额类别
  宝盈增强收益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的,称为B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宝盈增强收益A/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以下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3、在《基金合同》"第八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二)召开事由"中"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项下的第2项修改为: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在《基金合同》"第十五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3、销售服务费
宝盈增强收益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4%,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公告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C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宝盈增强收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以下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5、在《基金合同》"第十六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在"(三)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第1项修改为"1.由于宝盈增强收益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宝盈增强收益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四)收益分配方案"中,在段尾增加"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我公司将在更新的《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通话费用);或我公司网站:https://www.byfunds.com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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