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基金时因超过办理时间而未能成功,但直到赎回时才知道这一情况,基民任女士因此认为证券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海淀法院认定证券公司无告知义务,一审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去年1月4日,任女士在一证券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并于当天委托证券公司申购“大成2020基金”3万元,委托时间是下午3:03。
对于任女士的说法,证券公司解释称,基金申购未成功的原因是任女士申购基金的时间超过了规定时间。另外,因基金申购要在次日才能进行交易确认,因此证券公司不可能在申购的当天向任女士提供交易确认。而且,尽管基金申购未成功,任女士也没有因此遭受实际损失。因此不同意任女士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女士进行基金申购的委托时间超出了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因此委托属于无效委托,这是任女士未能成功申购大成基金的原因。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代理机构,义务是将客户的指令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主机,对于客户下达指令的时间、内容其不负有审查义务。
此外,根据任女士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均视为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任女士承担,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同时,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应在任女士申购基金次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任女士可以在申购两天后向证券公司查询申购的成交情况。所以,证券公司既不可能在基金申购的当天知晓成交情况并告知任女士,也没有义务主动向任女士告知申购结果。
法院因此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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