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程满清杨磊
本报讯不是新股上市首日,也不是股改复牌首日,一只股票在一天内的“实际跌幅”却超过20%。昨日,云南盐化盘中打开跌停,基金持有该个股的估值方法由此前的“行业指数收益法”变更为“市值收益法”,基金手中所持有的云南盐化资产价格实际下跌达到20.2%。
一日实际跌幅达20.2
%今日,东吴、华商等基金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鉴于云南盐化在昨日盘中打开跌停显现出活跃市场交易特征,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云南盐化股票估值方法从昨日开始进行变更,即由此前的“行业指数收益法”变更为“市值收益法”。
据悉,在此之前的今年9月16日,各家基金公司根据证监会通知要求,针对持有的长期停牌股———云南盐化考虑停牌期间市场下跌的因素,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从上周一该股复牌连续数日跌停期间仍然沿用指数收益法。虽然昨日云南盐化仍然以跌停报收,但由于盘中曾数度打开跌停,其估值方法随即变更为市值收益法。
某券商研究员向记者这样算了一笔账,在云南盐化停牌八个月期间,其所参考深圳石化行业指数跌幅为40.86%,那么该股票在11月17日按照行业指数法进行估值,当日计算基金净值时参考的价格应为15.67元;昨日变更为市值收益法后,则是按照昨日该股票的真实市场价12.51元进行计算。
从15.67元到12.51元,如此一来相当于基金手中所持有的云南盐化个股价格下跌达到20.2%。
估值新政遭遇挑战
前述研究员认为,基金所持有某只个股资产的单日实际价格下跌超过10%跌停限制,投资者难以理解。如果这只个股在某基金持有的资产中所占比例很大,基民完全可以为了避免变更为市价收益法后由该个股所参考价格的骤降,提前赎回基金。
据了解,目前行业内对估值新政较为集中的分歧就在于,在股票连续数个跌停之后,何时用市场价格替代“指数收益法”估值。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不应简单地以是否打开跌停作为更换标准,而应该将股票当日市场价和指数收益法进行对比,一旦市场价在数个跌停后已经低于行业指数收益法,就应该更换为以当日市场价格计算。“用这一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出现个股受公司基本面恶化等因素拖累,在复牌后跌幅远超出行业指数跌幅时仍然无法打开跌停,导致行业指数估值和个股实际价格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在之后某日变更估值方法时出现价格实际跌幅过大的情况。”
以云南盐化为例,由于近一周以来市场显现普涨行情,按照石化行业指数计算的云南盐化价格在11月17日已经高出其实际收盘价。“如果在17日就估值方法进行变更,也就不会发生昨日有悖于常理的现象。”
(责任编辑:范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