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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审:扩大"老鼠仓"犯罪主体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审:扩大“老鼠仓”犯罪主体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负刑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增加了“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犯罪、网络“黑客”犯罪以及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内容,并在一审稿基础上扩大了“老鼠仓”犯罪主体。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时,经济领域的犯罪和草案中新增的新形式犯罪规定,引发了会议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老鼠仓”、“地下钱庄”受关注

  现行刑法中扰乱市场秩序罪一章,新增内容较多。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新增的传销犯罪和“老鼠仓”行为犯罪,作出了较大修改。

  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等作了较详细的描述和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这种叙明式罪状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也有消极作用。”有与会者认为,这种表述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具有其中某些内容,就不会被认定为传销行为。“这与实质上打击非法传销行为的立法本意相悖。”

  还有人认为,这一法条显得比较乱,建议厘清组织领导行为与非法传销行为的区别,同时在表述方式上作进一步修改,以加大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空间。

  根据一审期间的审议意见,草案将一审稿规定的“老鼠仓”犯罪主体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扩大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当前,“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建议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中单独列举。据此建议,草案新增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备受关注的贪污贿赂罪相关内容,有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应明确规定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应明确说明包括哪些人”,同时,要明确界定“不正当利益”。

  但也有人认为,犯罪主体范围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一般公民之后,“关系密切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掌握,容易造成打击面扩大,况且贪污贿赂罪主要是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这种扩大会被社会认为是一种“株连式”的立法。

  严治侵犯公民权利新罪

  网络“黑客”和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项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也在昨天的审议中受到重视。

  现行刑法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在这次立法过程中,公安部提出,当前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述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因此建议对此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实施这类行为及为他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一审稿对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作了规定,但当时审议中不少人认为规定过于简单。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有与会者认为,现实中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候是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有时候是单位实施的,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单位犯前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第一款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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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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