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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2月18日证监许可[2008]142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以及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B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兴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主任科员。

王彬女士,董事、副总经理,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洪树坚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企业管理硕士,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主管。曾任瑞士银行(香港)私人银行产品策划区域主管,渣打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全球市场及分销主管,列知顿士登银行亚洲区业务代表,花旗(香港)银行助理副总裁。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崔利国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本市场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国卫星(行情 股吧)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项目总监。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理。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2、监事会成员

董日成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地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鲍红雨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曾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部门副经理,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及信托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等。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王彬女士,董事、副总经理,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进贤先生,副总经理,新加坡籍,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士。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AG)执行总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OUB-Optimi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代理总经理,新加坡华联银行(Overseas Union Bank)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助理、高级基金经理、助理副总裁、副总裁。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在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工作,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中国证监会、英国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日庆先生,督察长,中国籍,理工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资深项目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处长,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投资部经理,湖北金源水电投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能中型水电公司项目部经理、经营部经理、计财部副经理,水电部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中国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学硕士,管理科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学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投资分析和基金从业资格,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CFA Institute)和全球风险协会(GARP)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2003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任数量分析师。2007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28日任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4月3日起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陈进贤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靳奕女士:研究部总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③袁野先生: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④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⑤韩海平先生: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⑥徐炜哲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⑦唐咸德先生: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⑧谢可先生:专户理财投资经理

⑨陈翔凯先生:专户理财投资经理

(3)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审核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就每次合规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每月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查找公司在合规与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价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方案。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配合督察长的工作,向督察长提供资源和协助,以确保督察长能正常履行职责;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8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8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8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8只,其中封闭式10只,开放式88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9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8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全球托管人》、《环球金融》、《财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国际国内媒体评选为2007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工商银行托管服务获得的该类奖项累计已经达到12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电话:(0755) 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联系人:杨蔓、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吕红、安东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21011,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2801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如下表。

注: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投资者在其基金账户上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投资者在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400万份(含400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级还是B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423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1月6日至2009年1月15日进行发售。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间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

6、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1: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即若投资者以10,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10元,可获得10,010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具体的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行情 股吧)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最晚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T日投资申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未付收益为5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例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未付收益为-5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0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50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5: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5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49,500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元,则:

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49,500/50,000)=-990(元)

赎回金额=49,500×1.00-990=48,51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6: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份,未付收益为50元,T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1.00+50=10,05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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