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禁止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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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而其中27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无疑为证券从业人员念起了“紧箍咒”。
《准则》除了11条一般性禁止行为之外,还分别对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 (下转A2版)
其中,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的6项行为包括: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以及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的6项行为分别为: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以及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的4项行为则包括: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以及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准则》还对监督及惩戒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显然,随着A股市场逐步走好,管理层的态度依然相当明确——对于违规行为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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