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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凭空消失0.9076元分红?中海基金分红"灰幕"

  2008年12月22日,是中海优质成长基金(以下简称“中海成长”)持有人最为黑暗的一天,他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失了28%。

  基民的亏损来源于中海基金对“分红”理解的分歧,特别是中海基金采取了极其不利于基民的“只拆分不分红”的策略。

  “中海基金存在严重违背合同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嫌疑,基金持有人应该向中海基金索赔。”一位证券律师研究完记者提供的资料后,如此判断。

  消失的0.9076元分红

  中海成长在《基金合同》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90%。

  中海成长2007年年报显示,期末可供分配份额利润为0.4065元。2007年7月1日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原“基金本期净收益”名称调整为“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按照合同,中海基金在2007年结束后应将期末每分可供分配份额利润 0.4065元90%予以分红。

  蹊跷的是,记者查阅中海成长2007年年报发现,2007年10月19日中海成长按1:2.4891比例拆分基金。也就是说,如果在2007年10月19日的前一日持有中海成长的基民,每份中海成长基金净值是2.4891元。如果按照中海成长年报期末基金份额净值0.9398元计算,中海成长在2007年10月19日没有拆分的话,在2007年末每份中海成长的基金净值将是2.3393元, 相应的期末可供分配份额利润则是1.0118元。那按照基金合同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来计算,每份中海成长基金将分红0.9106元。

  可惜的是,中海成长基金持有人没有拿到应得的0.9106元分红。相反,中海基金采取拆分手段,迅速做大基金规模。

  由于中海基金没有分红,在拆分后的熊市,基民损失巨大。截至2007年度利润分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08年12月31日,中海成长基金净值由2007年底的0.9398元跌至0.5168元,期间仅有的一次分红为每份送0.003元。基民每份基金份额损失0.9076元分红。

  假定一位投资者在2007年10月19日拆分前,持有1000份中海成长。1份基金净值为2.4891元,如果不拆分,且严格按基金合同分红,在2008年12月31日每份基金净值约为0.8731元,加上每份基金0.9106元分红,共计1.7837元。而事实是,至2008年12月31日,每份中海成长在拆分后只剩下1.2938元,投资者凭空多损失28%。

  选择性失忆

  “要么是无知,要么是无耻,基民应该索赔。”一位基金行业研究人士在获悉中海基金分红内幕后,拍案而起。

  “我们本来没想分红,你发采访函来采访我们公司分红的事情,公司连夜开会,决定分红来堵基民的嘴。”中海基金一位员工日前向记者透露。

  记者曾于2008年11月24日,正式采访中海基金。直到2008年12月8日,中海基金有关负责人正式回复记者,“我公司将于今年年内完成中海成长2007年剩余未分配收益的分配。在完成该项收益分配后,中海成长2007年收益分配比例将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在《投资有道》的“压力”下,中海成长2008年12月17日公告称,每份基金分红0.003元,这与基民应得的0.9106元分红,甚至0.4065元相去甚远。

  “牛市时,基金公司唯一的目标就是迅速做大基金规模,当时将基金拆分是最有效最快速的做法,因此在分红问题上出现选择性失忆。”某基金业内人士对记者如是说。中海成长基金合同中还有一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也就是分红时基金净值不得低于1元。而拆分后,该基金净值回到1元,至2007年底,基金净值跌到1元以下,公司自然选择性“忘记”分红一事。

  到底,拆分后是按复权后的收益来分红,还是按拆分调整之后的面值来分红?“分红条款是写进基金合同的,拆分是一个创新事物,但必须以合同为准绳,所以中海基金明显违反基金合同。更重要的是,既然中海基金在基金净值为0.53元时分红。可见中海基金承认可以在1元净值之下分红,那就更应该按复权后净值分红。上述证券律师认为。

  同样,证监会基金部一位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只拆分而不分红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直到记者截稿,中海基金对记者关于是否应该考虑复权分红的问题,不予回答。

  抄错“答案”

  最为蹊跷的是,记者凌晨查看中海成长基金合同和年报时,发现如此重要文件竟然出现低级错误,以致一度认为自己由于熬夜而引发精神恍惚。

  中海成长基金合同中,关于收益分配的条款共有8条,其中第1条就是,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90%。这在中海成长年报中却“消失”不见。

  对此,中海基金的正式答复为,“就基金合同与年报条款存在出入的疑问,我公司旗下基金从未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的条款进行修改,同时该条款并非一定要在年报中列示,因此不存在刻意隐瞒意图。”

  既然合同中的条款可以不在年报中列示,那年报为什么平白无故多了一条基金合同中没有列出的条款?

  中海成长2007年年报中写道,“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除此之外,两者收益分配条款均不相同,且错误在2005年年报起就存在。

  “很好理解,年报是标准格式,只是中海基金做年报的人抄错‘答案’,此后每年做年报时都使用错误‘答案’,加上公司内控机制太差,就没人发现一个长期存在的低级错误,以致于年报年年错。”一位基金公司督察长这样认为。

  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中海能源策略。其2007年年报关于收益这一段,居然少了基金合同中最关键的“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这句。

  事实上,多数基民和机构投资者看基金年报,都不会去查阅原始的基金合同。这给了中海基金能够大量减少分红的“土壤”,并任意伤害基民的利益。

  一轮熊市已伤了基民的元气。而中海基金为扩大基金规模,不严格执行合同,凭白多亏28%,或许更让基民伤心。

  注:由于基金规模不断变化等原因,以上数据为估算数据。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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