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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星王蕊:重视基金持有人的分红知情权处置权

  国内基金在分红条款上规定模糊,条款设计不易被投资者理解,加上一些基金公司甘当“铁公鸡”不分红,或用大比例分红做诱饵进行持续营销等,引起了持有人的不少诟病。基金如何做到合理分红?基金公司应该将分红知情权、处置权交由持有人。

  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代客理财,并从客户的资产规模中提取管理费。从尊重投资者的角度讲,如果基金有投资收益,基金公司应该告知投资者并由投资者来决定是将红利再投资还是以现金形式保留,即关于分红这部分的资产配置权利应该由基民自身来决定。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可以起到两个良性结果,首先,强化基金公司信托责任的意识,尊重持有人的分红知情权和处置权,而不是替持有人决定这部分分红该如何做下一步投资计划。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客户、老板,尊重持有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是基金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其次,加强持有人对资产配置重要性的认识。基民总是希望基金公司在市场好的时候能够将红利再投资、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拿到分红落袋为安。其本质上说明基金投资者将现金的资产配置权寄希望于基金公司,一方面是自身缺乏资产配置能力,另一方面是对基金公司资产配置的依赖性。但现实情况是,基金公司对自身利益有考虑,他们在分红资产的配置上未必能做得完美。对于2006年度的分红,基金公司替基民作主选择红利再投资,这部分投资收益在2007年赚得盆满钵溢自然让投资者心满意足,但如果将2007年度的投资收益继续红利再投资,这部分红利经过当年市场的大幅下挫也萎缩的所剩无几。另外一个例子是,那些采用大比例分红的基金公司,曾经肆意改变持有人的资产配置计划。从这个角度讲,投资者是否应该积极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对这笔红利作出最适合自身的选择,而不是让度这个权利?在国内缺乏独立投资顾问帮助基民做资产配置的背景下,投资者应该自己做资产配置的主人。

  从反面角度考虑,在基民没有意识到分红处置权的重要性、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无法约束到基金分红时,基金公司是不是有更大的动力将这部分投资收益在体内循环呢?这样是不是更不利于基金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通过分红,聪明的基金投资者应该能够分辨出哪些基金公司会积极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而哪些公司没有做到?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讲,前者一定会走的更远、而后者一定会被淘汰,因此,投资者对分红的态度、对基金公司的理性甄别,监管层对基金行业的合理监管,一定能够带来基金行业的良性竞争,最终让适者生存下来。

  目前,国内公募基金不征收红利税主要是从鼓励基金发展的角度考虑,在这种背景下,基金公司更应该尊重持有人的分红知情权和处置权。无论基金产品定位于追求资本增值还是稳定收益型,基金公司都应该在招募说明书中对分红权益做明确的规定,并配合投资人教育和持有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不仅仅是给投资者明确的分红预期,还需要在分红条款上尽量做到简洁化,真正把持有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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