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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年02月16日00:58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2年1 月2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11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回报A与回报B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封闭并上市交易,回报B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回报A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稳定,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够或不够支付回报A的约定收益与本金的情况下,回报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风险;回报B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回报B份额将首先面临本金损失。因此,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LOF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之后,转型而成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回报A: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A份额。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回报B: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B份额。回报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回报A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亏损以回报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回报B承担;

  回报A的开放日:

  回报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6日生效,则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9月25日,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3月25日,如此类推);

  回报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2年3月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3月26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2年3月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3月26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回报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折算日:

  为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回报A的份额若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份额:

  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每隔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回报A的申购赎回采用“已知价原则”(价格为1.0000元),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回报A申购与赎回的份额皆指折算后的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型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回报A的单个开放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回报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果估值日(T日)为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为本基金在回报B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250

  49%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董事副总裁。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晓东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审计局主任科员,招商银行总行稽核部高级审计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姚万义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顾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新红,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硕士,南京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学士,证券从业经历9年。曾任职于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助理。2008年3月到2010年6月担任Bayview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负责债券投资组合管理。2010年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现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邱新红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1)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徐海焱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汪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邱新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杨绍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注册资本:41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7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改革步骤,在现有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基础上,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理念,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在北京设立总行,按行政区划建立省级分行,省级以下机构,根据各省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精简的分支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已托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8只,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信托资产、银行理财产品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业务体系。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组,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回报A的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话:95580(全国)

  网址:www. psbc.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全国)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bank.ecitic.com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8)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网址:www.cmbc.com.cn

  (9)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17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11)名称: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下转B23版)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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