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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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 |
上证ETF联接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证监许可【2010】1379号文核准 |
基金类型: |
ETF联接基金、股票型指数基金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代码: |
100053 |
基金经理: |
李笑薇女士,1970年出生,北京大学学士,普林斯顿大学硕士,斯坦福大学博士。自2003年1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盟富国,2009年6月至今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9年12月起兼任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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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投资理念: |
本基金作为一个联接基金,为特定投资者群体提供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的目标ETF的渠道,将主要资产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实现指数化投资,力求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较好的当期红利收益与长期投资回报。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目标ETF: |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业绩比较基准: |
95%×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上证综合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产品特点 |
本基金是上证综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综指ETF以求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最小化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投资目标,两者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存在如下差异:在投资方法方面,本基金属于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上证综指ETF,并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上证综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综指ETF基金份额;而上证综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于9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主要采取最优化抽样复制的方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上证综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综指ETF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此外,上证综指ETF符合上市条件申请上市成功后,投资者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综指ETF的基金份额。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因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而上证综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上证综指ETF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由于本基金与上证综指ETF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上证综指ETF的表现完全一致,两者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异。 |
该基金发行期限及认申购赎回期限 |
1、发行日期:本基金自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26日。 2、封闭日期:不超过三个月 3、申购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4、赎回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
产品相关费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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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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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本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以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说明:风险测试可以帮助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投资偏好,选择应适应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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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是基金投资的最后一步,当一个投资理财计划完成的时候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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