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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屡禁不止 基金公司老总有话要说
时下,公募基金老鼠仓的新闻不绝于耳。其实伴随着公募基金的发展,老鼠仓的丑闻也从未停止过。与国际资本市场相比较,为何老鼠仓缘何屡禁不止?就此,搜狐基金记者专访了国内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站在行业当家人的角度,说说老鼠仓的是是非非。
2014-05-13

加强监管手段、提高违规成本

  50位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名单,上海某基金公司10名公募基金经理传6名涉嫌老鼠仓等等类似的公募基金老鼠仓的新闻,去年下半年以来不绝于耳。

  简单从各年数据看,老鼠仓的人数在不断攀升,虽然这与监管部门采用了高科技手段排查老鼠仓紧密相关,我们也不得不问,在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监管,法律部门不断的打击,长期以来基金公司投资风险教育下,老鼠仓并没有因此减少,而是越来越多,并且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老鼠仓形成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该人士指出:“做老鼠仓的基金经理道德方面肯定是有问题。但大家想想,这么多年来老鼠仓屡禁不止,那么多基金经理出事,难道都是仅仅因为道德的问题?如果现在还仅仅拿着道德标准去谴责和看待出事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上述接受搜狐专访的基金公司总经理表示:“老鼠仓屡禁不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从行业发展角度看,中国证券市场和基金行业依然在发展初期,同海外市场一样,任何一个市场在此阶段都会面临各种问题,这是无法避免的。

  中国资本市场时间非常短,股票市场管理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为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留下了很大的心理上的空间。

  “其次,也正因为在市场发展初期,监管仍在不断发展,违规成本相对不高,都是造成目前现象的主要原因。”上述总经理进一步说。

  虽然此前对老鼠仓有处罚,甚至列入刑法,但是,相对于被抓的可能性和获得的收益,违规成本很小,比如近期南方某基金经理涉及10亿元交易额的老鼠仓,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普遍认为处罚力度过小,在此之前的对老鼠仓处罚的力度更小。

  这样的违规成本,很多基金经理在人性的使然下,很容易迈出老鼠仓的步伐。在这方面,上述总经理也表示认同,同时他还表示:“从人性角度分析,对基金经理而言,作为一名专业投资者,其本身有分享资本市场回报的冲动,只是采取何种方法值得商榷。”

阳光化和严惩结合治理

  就香港以及其他海外市场而言,他们信奉“阳光,就是最好的杀虫剂”这一准则。对于基金经理投资证券市场,一般就是采用阳光化的手段,要求申报投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按规定申报就可以进行投资,从而规避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

  阳光化既能有效监管,也能考虑到人性因素,让基金经理也有平等的投资证券市场的机会。目前,国内市场关于基金经理投资申报的规定正是向海外学习及靠拢。

  上述总经理认为:“阳光化是必然的趋势,但仅仅有阳光化是不够的,必须配合严格的法规,加强监管手段及提高违规成本。”'

  以美国为例,美国1988年制定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制裁法》,其中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者,最高可处100万美元罚金,10年监禁。美国国会2002年7月颁布的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该法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

  但法律的制定只是一个方面,在实践中对内幕交易界定严格,且监管能力、执行能力更为重要。

  举个例子,200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一对香港夫妇,指控其在默多克集团巨额收购道琼斯公司的消息公开前两星期内,“非常可疑的” 以1500万美元购买了41.5万股道琼斯公司股票。收购消息公开三天后,即全部卖出名下所有道琼斯股票,获利逾800万美元。SEC起诉这对夫妇涉嫌利用内幕消息进行非法股票交易,要求他们交出非法获得的818万美元收入并承担相关民事罚款。这对夫妇的父亲是道琼斯某位董事的朋友。

  这个案例,从取证到相关的法律应用再到处罚都非常到位,这就是对老鼠仓监管的成功案例。

治理老鼠仓的制度还需细化

  上述总经理认为:“如前所说,市场发展初期总会面临各类问题。随着问题的出现,大家都在不断学习、改善和进步。监管会逐步升级,法规逐步完善,从业人员素质也会逐步提高,更加珍惜自己的行业名誉。落到实处,在监管方面,一方面要继续阳光化之路,让基金经理可以利用自己的专长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也可以令其更加珍惜行业名誉,走长久之路。在可以阳光化的赚钱后,违规的需要自然降低。同时,违规成本提高,也是必然。只有加大违规成本,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

  对于违规成本,一位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深律师告诉搜狐基金记者:“我国目前陆续颁发了一系列预防及惩治 “老鼠仓”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但是总体来说,这些规定并非很细化。”

  如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如此规定,但是修正案中对于老鼠仓行为的界定过于模糊,而且在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目前尚未有直接、明确的司法解释。而在刑罚执法力度问题上,相关司法部门常被业内人士喻为“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些在未来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是需要完善的。

  稿件来源:搜狐基金 作者: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