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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放开 私募"反客为主"或逆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1月24日正式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指引》自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基金业尤其是私募基金在现代资管领域开启了一条“反客为主”的逆袭之路。
2014-11-28

业务外包服务规范正式明确

  24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下称《指引》),自明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基金行业人士认为,指引除了对外包的范围内容等作出了明确外,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私募基金和第三方监督做出了安排。

  这意味着不涉及投资决策的非核心业务可以交给外包服务机构运营。投研、后台和销售是基金公司的三大成本支出,如果后台和销售业务外包,将大大节约其运营成本,专注投研环节,进一步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

“资金第三方监督”是亮点

  《指引》第十二条、十三条指出,“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或委托外包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办理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公募谨慎实践性低

   当前,基金业务外包涉及很多领域,包括人力资源,营销、客户维护、TA系统、会计、IT系统,公募基金公司实践性谨慎。

  对中大型基金公司而言,基金业务外包的实践性较低。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信息安全问题。二是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转向财富管理公司的过程中,TA、后台运营系统已经建立,人员配备也齐全。除此之外,如果业务外包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操作不易。

  鉴于信息安全的考虑,《指引》第八条至第十条强化了外包业务的独立性要求,规定其应采取有效的内控与隔离措施保证外包业务独立运营,防范利益冲突和输送。除此之外,《指引》第十条还特别强调了“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此外,对于中小型基金公司而言,基金业务外包的成本也需要计算。前期已经投入了系统和人员,如果再外包就损失了。如果外包费用大概能占到自购的8成的话是可以做的,只要能比自己做划算基金公司还是有意愿的。但是银行似乎也不是很想跟小公司合作,因为毕竟走量的话很少。

私募实践积极 券商试水PB业务

  对于基金外包服务,私募基金公司实践非常积极。国内多数私募公司投资研究团队人数少,多数业务是外包给公募基金、券商或者银行等机构。

  目前,中国结算已有效地保证了公募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当私募基金业务外包得到允许后,《指引》要求私募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并集中登记基金份额(权益)。

  相关业务最早在与公私募机构有一定合作经验的机构展开。例如券商PB业务悄然流行,业内人士将PB业务喻为券商的下一个蓝海,也是券商争夺甚至是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战场,券商纷纷发力私募PB业务,为阳光私募提供一站式系统。

外包机构犯错私募买单

  《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这包括了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第三条规定“外包机构应该基金业协会备案”表明外包业务无需事先审批,自由度相对较高。 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师杨玲表示,《指引》强制将私募引入监督机构,有效规避私募行业风险。

  此外,《指引》要求中登背书,提升了私募行业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如果外包机构犯错,由私募公司买单,这很好地规避了私募行业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了多重保护。

私募角度解读新规

  首先,外包商选择范围大,自由度相对较高。

  根据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这包括了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第三条规定“外包机构应该基金业协会备案”表明外包业务无须事先审批,自由度相对较高。

  其次,强制引入监督机构,有效规避私募行业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成立门槛相对较低并且无须审批,难免良莠不齐,蕴含风险。第十三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强制引入监督机构,有效规模私募行业风险。

  再次,中登背书,提升行业可信程度。

  在十三条中规定私募基金自行办理份额登记需由中登监督,在第十五条规定“相关变更信息。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将基金份额(权益)数据集中登记至中国结算。”综合来看,私募基金无论自己办理份额登记还是外包办理,数据最终都汇总在中登,整个行业的份额数据都在中登的统一监督之下,提升了私募行业的可信度。

  最后,外包机构犯错,私募公司买单。

  第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这意味着外包机构如果犯错,私募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这与过去通过通道发行相比,是很大的区别。

海外基金业务外包更广泛灵活

  海外成熟市场基金的外包业务更加宽泛,包括后台、销售以及部分投研业务都可以外包,服务合作方式也更加灵活和成熟。

  同时,海外大型基金公司在投研业务上外包的选择也非常多样化。相关人士指出,一些品牌的基金在外包上会将部分基金外包给第三方。如领航,会外包旗下一些国际成长基金等产品的管理给非关联第三方。

  据了解,海外互惠基金使用外部投顾的情况比较普遍,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可以聘请另外的公司进行管理,这家公司又称为sub-advisor(次级投顾)。目前,大多在美国发行上市的RQFII-ETF,香港子公司均作为次级投顾的身份与美国本土的基金公司合作。

  在后台及销售业务的外包上,海外的合作模式更加灵活。在香港设有办公室的一家美国基金公司旗下存在多只子品牌基金,部分品牌外包会计及客服,部分品牌使用内部的中后台,形成交叉互存的情况。

  不少海外第三方公司的业务已开始在国内铺开,据悉,一家总部位于华尔街向公募基金及PE提供专家咨询的公司已在国内开展业务;部分国内私募基金也早已开始使用外资公司的第三方清算服务,尤其集中在非信托的有限合伙产品。

  参考资料:《金陵晚报》、《证券时报》、《新闻晨报》、《大智慧财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