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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华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分红预案的公告

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7月12日生效,该系列基金之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分为A、B两类。截至2008年11月25日,本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3元;本基金B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9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普天系列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分红。现将本次分红预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本基金2008年10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A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人民币0.50元;本基金B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人民币0.50元。本基金已实现尚未分配收益部分,将于其后适时向投资人予以分配。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8年12月11日
2、除息日:2008年12月11日
3、红利发放日:2008年12月15日(权益登记日后第2个工作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8年12月11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下午15:00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8年12月15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8年12月12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重要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分红公告为分红预案,若因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净值变动等原因导致每10份基金份额可派发红利低于上述分红金额或导致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否则本基金的本次分红事项仍按本预案实施并不再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s://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盛证券、中信证券、财通证券、金元证券、齐鲁证券、申银万国、东海证券、中信万通、光大证券、中信金通、湘财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山西证券、联合证券、华泰证券、东北证券、东莞证券、上海证券、宏源证券、西部证券、江南证券、华安证券、信泰证券、安信证券、国盛证券、渤海证券、财富证券、中投证券、万联证券、第一创业、中山证券、广州证券、国联证券、世纪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华林证券、日信证券、方正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八、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必须另行独立办理一笔本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业务,方可设定符合投资者需求的本基金分红方式。投资者未单独办理分红方式选择业务或仅在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分红方式的,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的同一基金账户项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本次最终分红方式原则上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投资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最后一次相关选择(或修改)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包括投资者同一日两次或两次以上修改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记录为准。
3、本基金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中登公司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投资者应当要求相关代销机构于2008年12月10日前(含12月10日)向本公司申请设定或变更分红方式,以达到投资者的要求。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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