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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赛春:基金销售新规 全面执行方可稳定市场

2009年10月15日08: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证监会13日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销售行为做出指导性规范。除明确业内已经通行的一些费率模式外,新的看点有两条:

  一是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

  第八条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这一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对持有周期过短的投资者加收额外的高额赎回费,额外赎回费计入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资产,但是否执行取决于基金公司。

  这一规定对基金投资者可能产生哪些影响?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但从行业现状来看,个人投资者进行月内高频度申购赎回交易的比例应该并不高;执行月内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型基金如ETF、LOF来进行短期投资。那么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执行大额申购赎回的主要就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如果该规定全面执行,那么对限制短期的大额申赎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稳定基金市场。

  但问题在于目前基金销售仍主要是买方市场。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是否选择执行这一规定可能因各自情况不同而有所分化。对于持有人基础广泛,结构较为稳定的基金公司而言,为了避免短期大额申购赎回对基金投资的冲击,有可能会执行这一规定。但对于一些持有人基础本身就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机构投资者资金的基金公司而言,则未必会选择执行这一规定。

   二是对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的利益分配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只能依据事前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这实际上是对目前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了统一规范,禁止一次性销售奖励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办法规定除行业统一的申购赎回等销售费用外,基金公司只能给予代销机构基于基金后续保有量的尾随佣金,由此修正代销机构因额外奖励而可能出现的短期销售倾向。这也在另一层面上鼓励基金销售机构行为的长期化。

(责任编辑:范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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