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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09年10月19日06: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09]925号文核准的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2009年10月19日起,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国泰金盛封闭:指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珠江证券投资基金自2000年9月21日起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8.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3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国泰金盛封闭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42.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荣华

联系电话:021-38561735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金泰、基金金鑫、基金金盛,以及1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金鼎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6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0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晶,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7年4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任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1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年11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总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07年7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董事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耀南,董事,大专,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7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7年至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董事、党总支书记。2006年4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2001年5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等。2001年5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5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万树斌,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4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会计部副处长、计财部副处长、处长、资债部高级经理。2005年1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监事长。2007年11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2004年2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晓坤,监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6年7月起在广州五星化工厂任工程师。2000年4月起在广东省电信公司研究员。2001年6月起任南方证券高级经理。2004年5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5年10月起任万联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万联证券副总裁。2007年11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监。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副总经理,男,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2007年12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伟斌,副总经理,男,硕士,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总监、副总经理。2008年6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督察长,女,硕士研究生,13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年2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玮,男,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04年至2007年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金鹰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5月起担任国泰金鹰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4月起兼任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余荣权先生:拟任副总经理

归江先生:投资总监

初伟斌先生:副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何江旭先生:权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监

刘夫先生: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副总监

黄焱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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