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将《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义修改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义修改为"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本公司认为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公司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同时,根据上述基金合同修改内容,本公司对各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相应内容也一并修改,并将在最近一次的更新文件中予以列示。
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