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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融通基金经理张野被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2009年06月20日09:0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19日宣布,证监会已依法调查、审理完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违法违规一案,取消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约229.48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此外,对融通基金公司责令整改6个月,期间限制其开展新业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证监会于2009年4月对张野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至2009年2月,张野利用任职融通公司基金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参加融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基金晨会、投研例会、研究月度会、外部券商推介会及与融通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流的过程中,获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及推荐相关个股的非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实际控制的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周蔷”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张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买入并卖出或先于融通公司有关基金卖出相关个股,为“周蔷”账户实现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谢费200万元。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只股票,为该账户盈利2,294,791.90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张野作为一名基金经理,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证券、基金法律法规,违背了从业人员的诚信义务,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其个人前途造成严重打击,同时对行业声誉、公司形象也带来负面影响。由于张野操作“周蔷”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因此该行为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再次提醒基金经理及广大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今年2月28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禁止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广大从业人员一定要依法从业,严格自律,共同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基金公司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生。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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