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正名”之需
修改基金法有两种思路:其一是在现有《基金法》的基础上进行“小改”,其立法对象还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二是“大改”,将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基金法》,如此一来将包括私募的各类资产管理结构纳入大法监管,取代现有的部门规章。
如果这次修改能够大改,那么对于私募投资机构则将是莫大的利好。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称:“这是给我们的正名。”
从技术来考虑,由于私募基金种类繁多,将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全部纳入立法难度较大。陈星德说,因为它们跟证券投资基金的差异巨大,管理模式以及投资标的均不相同。但陈说,如果只将证券投资集合产品纳入新《基金法》则难度较小,有望实现。这也是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
如此,证券投资类的私募机构将获得“准生证。”现有的阳光私募模式虽然为私募机构合法地管理资产提供了一条出路,但仍是打擦边球。其原因是许多私募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在阳光私募模式中,它们担任的是投资顾问,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新《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则给了私募机构成为正规军的“正名”。
李振宁建议,对于私募机构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所采用的“发牌制”,而非美国的“备案制”,如此可以避免行业短期的混乱。
陈星德亦认为发牌制可行,管理层可以设置一定的门槛,便于监管。李振宁说,如此一来,新法将激励私募管理公司做大做强。
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这般操作对正在施行的专户理财业务亦是规范。并且不矛盾。现有获得专户业务的基金公司相当于获得了私募牌照。
而失意者或许是信托公司。届时,私募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必通过信托平台进行募资。但深圳一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可能会失去一些客户,但是一家私募机构在拿到牌照前还是需要通过信托来展示资产管理水平的。
该人士亦称,新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发展其他服务,比如利用客户资源开展FOF业务,不仅仅搭台,而且唱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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