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基金法》修改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立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一,基金创新要以投资者利益为重,而不应当做盲目的数字游戏。经过创新,应当给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的业绩提升,不能为扩大基金募集规模而创新。
第二,明确基金收益分配制度。尤其是对于大类基金的分配制度,应当明晰化。
第三,改革固定费率制度,形成基金业内的指导价,并倡导优质优价,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尤其是管理和运作业绩较好的基金采取弹性灵活的费率收取方式。
第四,制定管理规模与管理能力相匹配制度。即基金在募集资金时,应当结合市场环境,募集的资金规模与自身的管理能力相适应,明确管理体系和原则,保障规模基金的良好运作,为投资者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回避规模基金的运作风险。
第五,鼓励结构化基金产品的创新,改变基金产品同质化现象,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目前,基金业的繁荣仍然建立在单一的证券市场上,并出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不利于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而设计和开发与各种基础市场,诸如商品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多种市场相结合的基金产品,将会更好地丰富基金产品线,从而推动基金业的真正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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