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计算的部分进行补充说明,将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及价格"第4小项修改为"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T日场外申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申购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买入成本除以对价的申购份额,T日场外赎回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赎回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卖出价值除以赎回份额。如遇收益分配等权益变更事项,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将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相关公告中说明。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迟于T+4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价格最迟于T+3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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