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历过年收益100%的新兴市场投资者来说,投资成本,相对于丰厚的收益回报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但在美国共同基金业,这却是一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颁布于20世纪40年代的《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第一代法典规定了任何向公众销售的基金都需要在招募说明中披露投资费用,但无论是联邦法律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条例都没有明确投资费率的比例,这为后来长达20年的费率之争埋下了隐患。
20世纪60年代,美国共同基金主要以公司型模式运行,很多发起人同时拥有投资顾问和基金董事的双重身份,除了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外,每年还以投资顾问的名义收取0.5%的管理费,这是内部管理基金费用的两倍。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顾问管理费日渐丰厚。但是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采用所谓“外部投资顾问”的基金在业绩上超出那些内部管理的基金。
比投资顾问费更昂贵的是基金的销售佣金,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共同基金的生存主要依赖于收取佣金的经纪人,除了少数的免佣基金外,大部分基金公司都不得不将销售的希望寄托在经纪人身上。持有人在购买时通常要支付高达8.5%的佣金。有些分期支付佣金的投资计划甚至会使投资费用高达总投资额的20%。
高额且缺少监管的基金费用使得投资者的不满情绪日益突出。仅1960年,就有50项起诉指控投资公司费用过高。当时的美国证交会主席爱德华·加兹比批评说,共同基金由外部投资顾问来管理是“不正常的”,导致了“可以称为垄断价格”的情况。
随后,证交会进行了一项名为“《1940年投资公司法》实施情况”的调查,虽然研究报告没有被公开,但在证交会内部广为流程,在接下来的10年中,证交会发表了多份关于共同基金费用的调查报告。报告揭露了当时共同基金的费用弊端:一方面,外部投资顾问收取2倍于内部投资费用的管理费,但在业绩上却没有明显的优秀表现。同时,因为很多外部顾问公司同时也是基金董事会成员,因此,当时几乎没有共同基金有选择或者撤换投资顾问的权利。
另一方面,免佣金基金受制于当时的法律法规,不能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也不能向证券经纪商提供变相销售费用以进行推销,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了解到免佣金基金的必要信息。而在高达8.5%的佣金诱惑下,经纪人显然更愿意向投资者推荐收费基金。事实上收费基金和免佣基金在业绩上并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唯一的不同就是投资者需要从收益中支付更多的费用。在当时的环境下,无佣金基金虽然具有更低廉的费用和更高的收益,但规模仅占基金总资产的3%。
这些报告敦促国会起草了1970年修订案,其条款包括:投资顾问应该根据服务的性质、质量、范围、规模经济等因素来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允许证券经纪人或承销商收取“合理”的销售费用;要求所有的收费基金和免费基金均以“证交会规定的方式”公开信息,由公众来比较二者的绩效以及成本。
虽然,上世纪70年代修订案并没有使问题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70年代修订案的出台让投资者对于管理费用支出不再是逆来顺受。固定佣金的取消以及信披渠道的拓展引发了美国共同基金销售渠道的一场革命,并最终促成了共同基金规模的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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