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我司旗下管理的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公告之日起,将根据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一级市场投资。上述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时,应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将严格遵循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风险提示:创业板市场相对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本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创业板可能存在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及创业企业技术风险等风险。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带来的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审慎投资。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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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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