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明确了基金销售的费用结构、水平,通过新增短期交易的赎回费、鼓励后端收费模式等措施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并认可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
一、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从费用水平上看,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
1、增加短期交易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
过度的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者的既有收益,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新规定通过增加短期交易成本的方式来抑制短期交易。目前,基金的赎回费一般不超过0.5%,但是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和少于30日的投资者,新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其设定较高的赎回费标准,分别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 和0.75%的赎回费。这项增加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增加短期交易者的成本,抑制短期交易,另一方面,由于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必须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对于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投资者来说还可以从中受益。
2、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且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这就是说,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后端收费模式的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未来,随着基金公司竞争加剧,有望持有3年以上的后端收费普遍为零。这一规定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的交易成本,而且会有更多长期投资的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的模式。
三、禁止一次性奖金支付,规范尾随佣金
该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此前,由于商业银行在销售网点占有绝对优势,因此基金管理机构主要依赖银行构建自己的销售渠道,在基金销售费用支付问题上,基金管理机构往往受其制约,给予代销方(尤其是商业银行)高额的尾随佣金或完成销售额的一次性奖励,这种现象非常普遍。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可能带来利益冲突。新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众禄基金研究中心 王晓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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