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之作:董正青案(审结日:2009年3月25日)
2009年,虽然法院已审理“杭萧钢构”、“粤富华”等案件,但内幕交易在法庭上的交锋,才真正步入小高潮。
当年发生的影响最大案件无疑是董正青案,这位广发证券(000776.SZ)前总裁,与其弟董德伟、同窗赵书亚都在一审法庭翻供,引起轩然大波。董正青在庭上情绪激动,不断大声辩解的情形,至今让参与者印象深刻。
随着董正青等人的上诉来到二审,在终审判决中,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董正青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构成内幕交易罪。
作为当时司法机关审结的为数不多的内幕交易刑事案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审理从司法层面提供了查处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交易案可资借鉴的若干原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董正青案带来了什么呢?首先它明确内幕交易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内幕交易的特征是什么?其实在多年司法交锋中,其解答一直在推进。该案中,法院在审判决定中的定义,为日后确立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交易的基本特征是重要性和非公开性,确定性并非内幕交易的基本特征。
短短的一句话,不到40字的描述背后是董正青案带来的复杂性。
2006年的“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包括公司有关部门基本确定壳资源、与被借壳公司协商、董事会决定借壳公司、与被借壳公司签订合同等多个阶段。
事实上,这是现今上市公司重组进程的最通行模板。但是在当时,如何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日,仍是巨大难题。
控辩双方提供的形成日有差异,当时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各执一词,前者主张内幕信息形成日应是“广发证券借壳方案得到延边公路认可的2006年6月2日”,后者认为是“董正青开始要求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的2006年2月”。
“内幕交易”在司法殿堂上的交锋
这个日期认定点正是被告人与辩护人上诉及辩护意见的要点之一,他们认为,原判对该日认定错误,使被告的定罪量刑及非法获利计算有误。
如何确定形成日成为关键。法院裁决意见选择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基本确定借壳延边公路的阶段作为形成日。
当时的判决现在仍具启发。
审理法院认为,延边公路股价从该信息形成后直至公告停牌前、复牌后,持续上涨。5月10日形成的信息造成重要影响且未向社会公众公开,该信息符合内幕信息的法定条件。借壳方案是否得到延边公路许可,不影响该信息的认定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以该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起始日,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这一认定原则,根本上解决了内幕信息形成日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起始日的认定问题。”一位资深律师高度评价这个重要判决。
董正青案带来的不仅于此,它进一步明确在没有直接证据而环境证据(间接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能认定内幕信息传递的证据规则。
更重要的是,案中关键的5月10日的认定标准来源于证监会的行政认定函,这打开了证监会行政认定函及其他调查材料经司法审查后具有证据效力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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