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在经过了一波三折之后,昨日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出人意料的是,李旭利当庭翻供,其并不承认直接通过下指令买卖股票,而仅仅只是建议买金融股来完成交易量。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是否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否是老鼠
仓、涉案金额、是否有逃匿行为等均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是老鼠仓?
一直以来讨论得沸沸扬扬的李旭利“老鼠仓”事件,昨日李旭利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否认。
“这件事情,我不是完全无辜,也不是主观故意。因为作为大型公司总监,如果我想做老鼠仓,是有很多机会的。但是实际上,交银卖出工行、建行的指令是我下达,而当时我自己的账户还没有卖出工行、建行。”
而李旭利的律师也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旭利“主观故意”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他所做的投资决策,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利用’,但是目前除了李旭利本人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另外,即使有口供,也是错漏百出。”李旭利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
不过公诉人却认为,李旭利的确有利用职务便利,有利用未公开信息,有对李志军进行电话委托,应该对所有非法交易所得金额负责。
公诉人指出,李志军并无动力擅自给他人进行交易,仅从完成交易量指标,一次五千万的单向购买,并不足以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营业部一个月的交易量。
李旭利之前进行股票操作,从来不假手与人,对李志军的交易,事后也没有反对,也没有改变交易密码,对李志军的权限进行限制,事后所有利益也归到自己。李旭利必须负全部责任。
涉案金额是否合理
涉案金额也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李旭利的律师表示,不应用最终李旭利股票抛售价格作为涉案金额。在交银施罗德4月21日卖出之前,李旭利并没有卖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从交银离职,都没有卖出,如果是老鼠仓,应该会先于基金公司卖出。最后计算获利金额,也应用5月27日股票收盘价,而不是以后卖出的价格。5月27日的股票价格要远低于最后卖出的价格。另外,工行172万元的分红,不应计入交易获利金额。
对此,公诉方反驳称: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应该包括红利。
李旭利律师继续表示,李旭利买入工行,建行的价格,大约是交银买入价格的中位数。当时交银旗下基金所持股票,涨的最好的是煤炭和房地产,如果李旭利想做老鼠仓,他就应该选择更高收益的股票。
公诉人对此回应,李旭利选择买什么股票,只是投资风格问题,并不减少行为危害性。
是否逃匿?
据上海市公安局的通报,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抽调精干警力一方面搜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细致排查,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于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将李旭利抓获。
不过在昨日的庭审中,李旭利表示逃匿是无稽之谈。“我最早2010年就知道证监会在调查了。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国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调查,主动和各方面沟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经转到经济侦查那边,我肯定不会去北京。”
据律师透露,估计再过一个月才能出来庭审结果。
背景资料:
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29日在官网上挂出的通报,201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证监会所通报的调查结果是,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此前上海市公安局在公布李旭利案案情时表示,将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行为的时间区间界定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而此前证监会通报中,对李旭利案的时间区间界定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上海市公安局界定的时间区间,要比证监会版本提前了三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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