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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捕鼠患不绝 基金信托责任何时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0年,一篇名为《基金黑幕》的深度报道,掀开了当时还很神秘的基金业面纱:光鲜外表下,通过“对倒”和“倒仓”来制造虚假成交量、操纵市场等违法操作手段被频频使用。《基金黑幕》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投向了资本市场,也加速了中国基金业法制建设的进程。

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包括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在内的五部委转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要求五部委联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其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证监会明确表示,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者也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应该谨记,在守法的前提下,基金惟一应该尽到的责任是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基金惟一的任务是以专业素质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只有信托责任,才是基金生存发展不可须臾或忘的惟一前提、惟一基础、惟一原则。

在目前的基金经营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红利主要根据资金规模而来,只要能够保持规模,基金管理人就可高枕无忧。基金管理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基金亏损,基金管理人不但不承担责任,而且仍然提取管理费,这就会引致基金管理人的短视和风险倾向。 [详细]

华安基金十年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