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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年04月13日00:56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B19版)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5)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6)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权益登记日;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以上(含1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制作清算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支付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清偿基金债务;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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