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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熙15只产品持有者涉案收益如何处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张欣培 周松青

  导读

  “徐翔事件”对于产品持有者引发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账户所有者既不知悉也未参与违法活动,则资管账户上由管理人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应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11月1日的晚上,对于王伟(化名)来说,是一个让人难以安睡的夜晚。

  当日18点开始,网络上就开始流传泽熙投资徐翔一幅身穿白色西服手戴手铐的照片,王伟所在的多个投资交流群也开始转发。此前,泽熙也多次陷入各种传言之中,王伟皆不以为意。而这次,王伟是真的有点慌了——照片上的真的就是他曾经见过的徐翔。

  但最坏的结果依然来了。

  当晚11点50分,随着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新闻播出对泽熙投资徐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伟顿时呆坐在地。

  据新华社称,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相关案侦工作正在严格依法进行中。

  王伟只是众多泽熙产品持有人之一。

  他持有的产品是泽熙二期。据泽熙投资官网数据显示,泽熙二期成立于2010年6月11日,截至2015年10月30日,净值达到4.0814,累计增长率达到777.5%。在2013年11月和2014年12月两次分红。

  “徐翔的规矩是一个人只能买一份,一份5000万,也是托了领导关系才买到的。而其中二期还是泽熙这几期里面最差的。” 王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

  正如王伟所言,泽熙的几份私募产品几乎都毫无例外地收益惊人,截至2015年10月30日,泽熙一期累计增长率达到惊人的3270.16%,泽熙三期累计增长率达到3944.93%,泽熙四期累计增长率为1048.29%,泽熙五期累计增长率达到892.81%。

  而现在,随着这位名震江湖“私募大佬”的或将“陨落”,王伟和其他泽熙产品持有人一样,留给他们能做的也只有继续焦急地等待。

  非法所得或被追缴

  对于王伟们目前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伴随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做为泽熙产品的持有投资者们,其资金与收益该何去何从?

  “徐翔事件”引发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管理人通过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基金账户、专项账户或者委托管理账户(以下统称资管账户)带来了收益,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账户所有者既不知悉也未参与违法活动,则资管账户上由管理人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应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走访有关机构和法律界人士了解到,对于资管账户上由管理人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处理问题,存在歧异颇大的两种处理意见。

  上海一位私募老总认为,泽熙可能面临没有人做主的局面,若其他人没有得到徐翔授权,不会有大量抛售,至少会维持现状。但未来如何解决还是未知。

  “应该清仓然后把钱退还给投资人。”上海一位基金投顾直截了当表示。

  正如上述私募老总和基金投顾所言,部分机构人士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账户所有者纯属无辜,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与其毫不相干,不能没收其已经获得或者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不过,应没收管理人已经收取或者按约定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与收益提成,并以此为基数确定对管理人罚款的金额;同时,考虑到管理人违法行为给资管账户获取的利益未被收缴,可对管理人处以较高倍率的罚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违法所得应予收缴”、“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是基本的自然正义法则,应当没收资管账户因管理人证券违法行为所获收益。

  “像在徐翔这样的案件中,如果基金管理人是因为内幕交易被罚,动用投资者资金从事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所得也记入了基金,该部分收益也会被没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虽然是善意投资但是也不能够获得该部分收益。而且,进一步的情况是投资者是知情者的话,或许还要进一步追究责任。”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智斌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

  而对于基金产品已经分红的情况,王智斌进一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也要看该部分分红是否是从事内幕交易所得,如果是也会进行追缴。另外一方面,投资者如果不知情,同时此前合同有相关违约赔偿协议的,可以对泽熙投资进行诉讼。同时,如果最后泽熙投资被认定从事了内幕交易,相关的个股投资者也可以对泽熙投资提起诉讼。”

  “证券资管业务中,基金或者管理账户因管理人实施证券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收益应被没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张子学此前也曾撰文指出:“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与证券执法面临的现实困难,应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程度的取舍平衡自由裁量权。从长远与根本看,应在实体上明确执法机构追缴他人因证券违法所获收益的法律依据,在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上引入第三人制度。”

  实际上,此类案件在我国尚无先例可循。

  但在美国,解决该问题一般借助“救济被告”或称“名义被告”制度。其指尽管未从事违法行为,但获取了源自于被告违法行为的财物,法院可判令救济被告向原告返还或者交回该财物。若救济被告支付合理对价,法院则考虑扣减。

  15只产品搅动资本市场

  徐翔的泽熙资本创造的业绩堪称资本市场的神话。多年来,产品一直保持高收益,即便今年遭遇了罕见的股灾,旗下的产品仍保持辉煌战绩。泽熙产品更是受到投资者的极大追捧。

  与其他私募产品不同,徐翔的产品从来不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一直坚持直销,且很难买到。产品长期处于封闭期。上海一位投顾告诉记者,自从去年开始,徐翔旗下产品就不曾对外开放过。

  近两年泽熙系不仅在二级市场独领风骚,更开始不断向一级市场蔓延。根据Wind以及工商资料统计,徐翔旗下共有四个资本运作平台。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产品数量共有15只。

  这15只产品分别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包括泽熙1-3期、泽熙7期、泽熙10期等7只产品。由徐翔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旗下的包括泽熙4期、泽熙5期、泽熙精选B等4只产品。由徐翔父亲徐柏良担任合伙人的上海泽添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的泽熙投资基金1号和泽熙精选A两只产品,以及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旗下的泽熙增煦、泽熙增煦定增2期两只产品。

  作为并无基金从业资格的徐翔,就是靠着旗下这15只产品,他和他的泽熙投资叱咤着整个A股市场。其一举一动都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风向标,一度创造出的神话收益让投资者对其产品追捧至极。

fund.sohu.com true 21世纪经济报道 https://fund.sohu.com/20151103/n425046539.shtml report 3009 导读“徐翔事件”对于产品持有者引发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账户所有者既不知悉也未参与违法活动,则资管账户上由管理人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应否被认定为
(责任编辑:谭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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