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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发布 制定规则不该遗忘私募基金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公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意见》和《规则》除了对利益输送、老鼠仓等立规外,对基金经理跳槽也加上了“紧箍咒”,明确规定“两年两次”跳槽的基金经理不予注册。

我认为这是一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作为基金投资者,我们十分欢迎和赞赏。

  不过,笔者还有点疑问,就是《意见》和《规则》为什么只是针对公募基金而不包括私募基金?我们看到,近两年来,虽然在公募基金之间存在着基金经理大量跳槽现象,但是从“公”跳到“私”的也同样不少。从实际情况看,公募基金经理跳槽到私募基金,对基金投资者杀伤力更大。所以,我认为现行规定对基金经理跳槽上的“紧箍咒”仍然存在漏洞。从投资者角度看,管理层不应该把私募基金这个角落遗忘。因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规定,补上对“公”跳“私”的漏洞,让规定和规则,真正成为“紧箍咒”。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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