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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空间大 法律政策环境缺口多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大贤
2009年12月04日06:44

  金融危机重创了私募股权基金,但它的复苏步伐在亚洲等新兴市场也是最快的。与欧美国家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中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为更好地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当前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合理引导。

  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结构、法律规章体系与西方迥然相异,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对投融资风险的化解能力有很大不同,笔者以为,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模式的同时,监管机构对我国现阶段的PE应适度监管,等条件成熟时再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对于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障碍性政策仍较多。比如对于双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人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分业经营也使得许多成熟的金融资源无法进入这一领域。资产的流动性对私募股权基金运营至关重要。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全面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使PE的发展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运作很难规范;也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的力度不一,有的偏严,有的过松。

  笔者以为,目前应尽快整合和修订现行法律中关于PE的规定,尤其需要梳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股权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等法规,出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以建立起有序的中、外资PE的管理系统,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风险资本市场。

  在我国设立PE和风险创业投资企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如在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监管,发改委牵头协调,实行备案管理;而涉及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商务部审批管理;证监会、央行、外汇局等其他部门仅针对证券类基金公司管理部分具体业务操作。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给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统一管理造成困难。对于PE的退出渠道,主板市场作为退出渠道已通畅,创业板的流动性则还有待观察,当然,并购退出也是一个不错的渠道。因此,为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眼下亟待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

  此外,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设立时,在基金注册,募集融资、对外投资、并购、清算退出等环节几乎涉及我国外资和外债外汇管理的全部内容。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对外资PE在日常监管中尚存在空白点,如基金如何办理结汇、投资划转、清算汇出等。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外资PE的政策,其发展受外汇管理政策制约较大。近年来,为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控制热钱流入,外汇管理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规定并非针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客观上在堵住了伪装成PE进入境内热钱的同时,也使得外资PE在我国的发展大受影响。

  因此,制定规范统一的外资股权基金外汇管理政策迫在眉睫。对现有的涉及外资PE政策,如外汇资本金使用、投融资管理、股权并购、海外上市、基金退出等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仔细梳理、统一规范。在尽力堵住违法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同时,为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通畅、便捷、有序的进出渠道。

  还有,良好的信用机制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条件,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尽快建立起来。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高级经济师,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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