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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全面阐述私募监管理念:应实行备案制

来源:搜狐理财 作者:郭奇邦
2010年01月29日11:26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今日在第二届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上发表了题为《为私募基金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演讲。她在演讲中提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实行采取适度监管原则,如果私募基金管理的资金量不是特别大,可以不进行监管,但如果资金量超过了一定限度,则监管当局应实行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吴晓灵在会上全面阐述了关于PE监管的理念,她认为,对PE的监管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审批制度,而是促使信息的透明。吴晓灵认为,目前由于银监会不断的规范信托公司,新私募基金想要借道已经有困难,但由于私募基金对整个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私募基金最大的贡献在于为市场提供了市场不同风格的投资人,因此给予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及其募集的私募基金合法的法规地位是当务之急。

    吴晓灵表示,研究私募基金的监管重要的是要控制其融资范围和杠杆率,私募基金行业须自律,必须以自己的信誉来创造未来的社会地位。同时必不可少的是立法明确社会认可的行为规则和界限。其监管理念为:

     第一,要明确的界定公募和私募。吴晓灵表示,目前中国公募和私募的区别就是超过200个人,但是对特定对象的资质其实是有不同的规定的,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标准也不太一致。她认为,公开的集其实就是除了对象是要特定的之外,方式也必须要合规。藉此明确其宣传方式的目的就是让投资人更好的了解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也让管理人要更好的了解投资人。她认为,募集的最好方式是面对面的交流来相互加深了解,这样才能做到风险可控。

  第二,明确监管方式。吴晓灵认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是更多的采取适度监管的原则。她解释道,如果私募基金管理的资金量不是特别大的话,可以不去管它,但是如果管理的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对二级市场就有可能有比较大的影响,则监管当局应该对此进行备案。她认为应按照中国的情况合理的来界定这个金额。所有的评判标准,就是要不要严格监管,能不能够引起系统性风险,会不会有大的外部效应。

  第三,明确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投资人,因为是私募,就要在私募范围之内让投资人了解必要的信息,如果资金量比较大,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外部消息或者系统性风险,监管当局也可能需要有知情权,在多 大的范围内知道法律当中也应该给予规定。

  她总结道,对于在立法方面给予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并不想把这个工具管死,而是要给它一个明确的界限,给它一个合 法生存的空间,更好的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文/郭奇邦)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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