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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基金试水 银河普润基金3月发行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2010年03月24日09:24

  合伙制私募基金试水

  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以及配套法规、措施等仍不完善,组织形式上的复制不足以弥补政策监管隐患

  国内首只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产品将正式诞生。这只名为银河普润的基金,预计在3月份发行。

  在国内A股市场出现强劲反弹的局面下,2009年,阳光私募基金发展势头迅猛。孰料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于2009年7月暂停了信托产品开立证券投资股东账户,使得依靠证券信托产品发行的阳光私募基金数量锐减,面临发展困局。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亮相,或许给耕耘于A股市场的众多私募基金带来一线曙光。但在国内监管体制和政策环境下,合伙制基金能否取代阳光私募信托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

  绕开信托公司

  与公募基金的火热发行相比,私募基金颇显冷清。

  与走信托平台的阳光私募不同,银河普润基金是银河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财富”)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投入等额资金,同时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根据2009年12月21日起实行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不超过49名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募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这种双方利益捆绑的模式下,普通合伙人不仅要负责投资管理,而且也要与投资者共担相同规模的投资风险。

  据记者了解,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将对股票的投资总数上限设为20只,存续期限为一年,当单位低于止损线0.7元时进行清仓。同时,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与信托式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均为年末一次性支付。但在法律框架上,和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差异。

  所谓的法律框架不同,即合伙制基金必须进行工商注册,任何合伙人的资金赎回与追加投资,必须在工商管理局做变更备案。信托阳光私募的资金进出,则通过信托公司“一站式”完成。

  此次,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基金操刀者“银河财富”,据其公司网站资料显示,乃一家第三方理财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迄今设立了7个财富管理中心,员工总人数超60人。其公司总经理徐福星曾任职中国银河证券、财富证券。

  据“银河财富”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公司第一只合伙制私募基金——银河普润在2月初就已经完成了资金募集,开始进行运作。该产品的发行规模比较小,为1000万份以上,投资期限1年。而第二只即将面市的基金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期1年,预计年收益率在5%左右。

  制约因素

  其实,有限合伙模式的私募在国内也并非没有先例,如业内闻名的上海朱雀投资管理公司就是以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存在,但由于监管层尚未放开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证券账户的问题,目前该公司旗下的10只产品均为证券信托产品。

  在银河普润试水之际,私募界也跃跃欲试。《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私募投资公司,均在准备发行此类产品。

  据了解,国际上私募基金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3种,目前国内私募基金以契约型为主。

  “信托暂停开户情况下,肯定会加快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通过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后的发展空间会更大。”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然而相对优势之下,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仍存瓶颈。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方式频频被提及。由于普通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所得目前并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合伙制私募基金在税收科目上,该适用于哪项规定,目前并无明确的说法。据“银河财富”人士对记者介绍,如果产品年收益超过12万元以上,则需要缴纳相关所得税。

  “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模式下,投资者要缴纳5%至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这是一个重大障碍。” 国信证券私募基金分析师杨涛表示,考虑到国内税收制度与国外的重大区别,在税收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合伙制模式基金仍无法取代信托计划的基金模式。

  此外,一位私募基金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一只理财产品的成立,无外乎两个关键:投资和渠道。通常,合伙制基金比较青睐的出资人,是长期认可公司投资理念的,对基金管理人相当信任。所以合伙制私募基金模式要大规模推广,找到有效的合伙人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并且,相对信托模式,合伙制在销售上并无明显优势。

  监管隐忧

  此前,阳光私募基金仅仅依赖信托公司,可谓是“华山一条路”。但正因为信托公司的参与,投资者在购买阳光私募时,是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资金进入信托公司所开的托管账户。即使出现非正常事件,因为有信托公司、托管行,投资人的资金仍然安全。

  据华润信托公司一位人士介绍,在信托型私募基金运作过程里,信托公司不仅要处理投资者的资金赎回,按时督促刊登业绩报告等日常事务,更关键的职责是他们必须每日跟踪信托阳光私募基金的日常股票买卖情况,一旦发现“股票仓位或股票买卖出现异常”,便迅速启动监督程序。

  既然合伙制私募基金绕开了信托,那么,谁来监管其合同规则的履行,谁充当信托公司的监管角色?

  对于此种质疑,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缺少信托公司的参与,但是,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设立也是得到了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具体安排,还有包括工商部门、托管行和托管券商等在内的监管,有一定的安全系数。

  参与《基金法》修改调研工作的上海睿信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对记者表示,从目前来看,合伙制私募基金仍有“灰色地带”的味道,因为现在《基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而证监会的态度也不明朗。

  他表示,阳光信托私募一开始也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但最后成为主流,所以这种现象监管机构应该允许试验,因为这一方面可以促进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来《基金法》的修改。

  国信证券人士指出,有限合伙制具备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然而,目前适合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以及配套法规、措施等还不完善,组织形式上的复制不足以弥补政策监管隐患。

  在采访中,多位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从短期看,合伙制私募基金这一模式,尚不具备大规模复制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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