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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4月17日08:15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0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15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9、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53、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4、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5、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联系人:吴靖

10、电话:(021)50509888

11、传真:(021)50509884

12、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13、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4、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00
49%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3,000
30%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00
21%




合 计
10,000
100%









15、简要情况介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策略部、市场营销部、机构理财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等10个职能部门。公司已管理的第一只产品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5年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二只产品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公司已管理的第三只产品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4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四只产品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五只产品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9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六只产品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9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无锡县长征企业会计,苏州市财政局科员、苏州市税务局副科长、苏州市税务局三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科长、苏州市审计局副局长。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金燕萍女士,副董事长,大学,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外贸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上海海外公司党总支书记,上海广告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党总支书记。现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徐建平先生,董事,大学,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张家港市财政局科长兼市房改办副主任,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陆宏伟先生,董事,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现任江苏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王金来先生,董事,大学,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二轻局秘书,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处长、助理调研员,兼苏州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证券处处长和苏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证券处处长,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戴继雄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副总监,现担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部总经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教授。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授。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和江南信托经济学家。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等职。现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监事长,大学,会计师。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赵江先生,监事,大专,会计师。曾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澄西船厂财务处会计科长,现任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

王炯女士,员工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大鹏证券研究所和投资部研究员、首席分析师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基金经理、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3、高管人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徐建平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胡玉杰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融资服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9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总监职务;2008年7月起至今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威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证券北京代表处业务拓展总监。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韦勇先生,1974年生,香港公开大学MBA毕业,十四年的证券从业经历。曾担任贵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等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建平 总经理;

胡玉杰 副总经理(债券投资);

王 炯 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黎 瑛 研究策划部总经理;

陈 宪 首席策略规划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4只,包括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联系人:吴靖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016904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陈宇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站:www.hxb.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 67596084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马强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站:www.psbc.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站:www.nbcb.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霍兆龙、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免长途费)0755-961202

网站:www.pingan.com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银行网站: www.wzbank.cn

(12)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站:www.dwzq.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02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沈东燮、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站:www.gf.com.cn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站:www.xyzq.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3321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网站:www.glsc.com.cn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67410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站:www.csco.com.cn

(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25 、24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站:www.lhzq.com

(2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站:www.jyzq.com.cn

(26)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站:www.dfzq.com.cn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28)江南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网站:www.scstock.com

(2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50

网站: www.cfzq.com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站:www.ebscn.com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40F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网站:www.bocichina.com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站:www.newone.com.cn

(3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站:www.cnht.com.cn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程维

客服电话:95578

网站: www.gyzq.com.cn

(38)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水晨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站: www.njzq.com.cn

(3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4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站:www.cjis.cn

(4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站:www.ajzq.com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网站:www.txsec.com

(4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4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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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433794

客服热线: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4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网站:www.95579.com

(46)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站:www.gfhfzq.com.cn

(4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344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热线:0551-96518或者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联系人:吴靖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陶修明

电话:010-84085338

传真:010-84085858

经办律师:陈冲冲、余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新市路130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水林 吕卫星

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83001,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8310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 级、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 级还是B 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15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存续期间及发售面值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B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存入专门帐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九)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次追加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认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A级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B级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500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在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代销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申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5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00(元)

例2: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00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1,000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999,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0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00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9,900=989,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1,001,000.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价格,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在此框架之下,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采取如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别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面形成的利率预期调整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在债券资产和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3)合理科学有效地管理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具体地说,类别资产配置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率预期策略:因为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

2)平均剩余期限控制策略: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和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锁定较高的收益水平。

3)现金流管理策略: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确定同类资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关系,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1)对于债券回购,主要包括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时机选择策略等。

1)套利策略: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购利率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进行较短期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2)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例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而提高配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3)时机选择策略:大盘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的失衡,从而推高回购利率。这种失衡会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2)对于短期债券和央行票据,主要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

1)收益率曲线策略: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2)收益率利差策略:利差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比例的方法。例如,国债与非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在经济下滑时会增大,而在经济增长时将会缩小;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之间,如果预期利率上升,利率波动性减小,利差将缩小。

3、品种选择方法

根据上述资产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具体而言,品种选择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符合前述资产配置策略;

(2)寻求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寻求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VAR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5)符合降低积极管理风险的要求;

(6)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债券;

(7)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5-1。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分管领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右边虚线框内):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左边虚线框内),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图5-1:投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日通知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较稳收益及高流动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与七日通知存款的特征较为接近,且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鉴于此,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1)和(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下转20版)




类别
最低认/申购金额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
销售服务费




A级
1,000元
1,000元
500份
0.25%




B级
5,000,000元
100,000元
5,000,000份
0.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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