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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4月23日07:54

  《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2月5日起正式生效。根据《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鹏华中证500指数lof";基金代码160616)定于2010年4月28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告的未尽事宜,请阅读2009年1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2010年1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2010年1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查询该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合同或相关业务公告,并以此为准。

  3、本基金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赎回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只能在场外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

  4、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二、申购、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场外、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 m <500万 0.6%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三、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业务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05)、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03)、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包含a类份额和b类份额,a类份额基金代码160602,b类份额基金代码160608)、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607)、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610)、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611)、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613)、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615)、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12)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包含a级和b级,a级基金代码160606、b级基金代码160609)之间的基金相互转换。

  今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若开通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的转换费用

  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上述基金调整后的转换费用如下:

  1、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询。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2、申购补差费用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赎回费用的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普天债券投资基金b转入本基金,转换申购费用补差为本基金的申购费。

  (三)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年)决定转换为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248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648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2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248=12,48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000×1.248×0.25%=31.2元

  补差费(外扣)=(12,480-31.2)×0/(1+0)=0

  转换费用=31.2+0=31.2元

  转入金额=12,480-31.2=12,448.8

  转入份额=12,448.8/1.648=7,553.88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年)决定转换为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248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648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7,552.88份。

  (四)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基金销售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2、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本公司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单个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转换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可被强制转换。

  6、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一)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含2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20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三)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业务办理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渠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东莞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

  2、场外销售的证券公司渠道: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宏源证券、湘财证券、安信证券、中信证券、方正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上海证券、齐鲁证券、东北证券、渤海证券、招商证券、财富证券、华林证券、华西证券、长城证券、日信证券、东莞证券、信泰证券、爱建证券、平安证券、红塔证券、厦门证券、广州证券、西部证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万联证券、东海证券、浙商证券、华安证券、国金证券、广发华福证券。

  3.场内销售机构

  已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三)可办理本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有:本公司网上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光大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和部分券商。由于办理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种类、时间及程序等规定。本基金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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