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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参股基金公司:私募热盼公募谨慎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谢潞锦
2010年06月21日09:28

  近年来,伴随着公募基金行业规模快速扩张,基金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一直是市场各方热议的话题。《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日走访驻沪各类金融机构时发现,公募基金引入自然人股东引发业内人士的讨论。据一家参股多家券商、保险公司的国资企业负责人透露,在未来的《基金法》修改中,极有可能将自然人列入基金公司股东选择范围,以便吸收部分阳光私募机构的资产进入公募基金。

  公募激励再成话题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公司股东方基本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和少部分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参股基金公司也非常罕见的。”上述机构负责人表示。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修改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正是由于上述法规的出台,银行、保险等各类机构都可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基金管理行业,以引入外资金融机构为主要形式的合资基金公司也开始大量出现,国内基金业新一轮扩张的序幕也由此拉开。

  不过,据记者了解,近来基金公司人才流失已经有“升级”趋势,即由原先的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级别,甚至到达公司总经理的高管层面。“某些实力强大的民企可能是物色这些老总级别的主要力量。”一位行内资深人士称,目前部分阳光私募投资和研究的实力已经非常充沛,“私募行业眼下缺少的是有着丰富行业运营经验的基金公司总经理,这些职业经理人能够率领团队尽快做大规模,他们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行业中最‘稀缺’的资源”。

  新设基金公司先行?

  与销售日渐疲惫的公募产品相比,目前阳光私募产品市场日益庞大,但根据相关法规,阳光私募要通过信托公司的席位进行交易,而后者目前管制相当严格,这使得部分阳光私募必须以高价“租赁”的方式获得交易跑道,发展前景受到限制。

  “与公募基金公司相比,阳光私募机构最大的优势其实就是激励机制。”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继武对记者表示,好的激励机制利于塑造优良的企业文化,也能够稳定资产管理机构的核心骨干。

  有业内人士表示,当这些阳光私募的负责人以自然人形式,或者以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形式参股基金公司之后,阳光私募机构的发展前途可能有所拓宽,而前者所掌管的基金资产也可能进入基金公司。

  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阳光私募之一,重阳投资副总经理朱军称:“引入自然人进入基金公司股东行列,这应该是未来的大方向。”根据这位负责人分析,预计自然人参股基金公司的方式将以“增量”形式进行,即在新设立的基金公司作为试点。由于老基金公司情况相对复杂,如果引入新的自然人股东,将引发原有股东间的博弈。

  业内谨慎

  然而,在不少公募基金行业人士看来,类似于自然人入股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股权激励也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话题,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相比之下,以自然人身份成为基金公司股东,这可能对于稳定基金公司高管更有针对性。”南方地区一家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称,以目前的发展势头,阳光私募需要更好的平台和政策支持,“但在最近一两年内,无论是吸收有阳光私募背景的自然人参股基金公司,还是让公募基金公司高管以个人名义参股,目前看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上海地区一家合资基金公司负责人表示,他所在的公司是基金行业内较早进行“全员工持有公司旗下基金产品”激励机制的公司,但这种做法效果依然有限,“依旧难以阻挡人员流动的趋势”。不过,这位人士表示,目前实行公司高管和投研核心参股基金公司的做法,“可能还无法想象”。

  对于业内对“自然人持股基金公司”普遍谨慎的态度,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其实,就修改《基金法》角度来说,“有比自然人持股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去做。”

(责任编辑:范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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