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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0月27日06:54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5、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12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4)开放期内,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6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4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BBB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A-3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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