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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之乱 灰色江湖背后的市场浮躁

来源:理财一周报
2010年11月26日09:27

  “先是基金大佬被双规的传闻,再是这次前阳光私募大佬被调查传闻,都给股市带来了巨大的波动。加上前些日子国务院出台一些抓内幕交易的规范,这些事给市场带来了联想,足以引起整个市场的轰动。”

  阳光私募的利益博弈与监管,再次成为市场的焦点。

  在压力下前行,“野蛮生长”、至今没有“名分”的阳光私募基金困惑颇多。除了法律地位不明确、公信力和渠道方面处于劣势等客观条件不占优外,私募基金也面临着自身信息披露和投研的规范化缺失。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华东政法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前瞻私募立法动向。

  阳光私募的灰色江湖

  理财一周报记者/初六

  本周一(11月22日),据财经网(或某权威财经媒体)报道,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表示,刚刚离开阳光私募的某位大佬,因其在公募基金期间,涉嫌内幕交易正遭证监会调查。此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大佬在11月23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称不知道自己被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3日,《上海青年报》报道称,上海一家合资基金的前基金经理因涉嫌老鼠仓被立案调查,该基金公司在当天就给记者发来了PDF格式的说明函,说明函中称,该基金经理已经离职,经公司调查,目前未发现其管理的基金存在老鼠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场人士认为,该《意见》的出台, 是导致近期多位基金业内大佬涉及老鼠仓传闻的原因之一。

  此次这位大佬的被调查传闻,使阳光私募的监管问题再次被市场关注,那么事实的真相是什么?阳光私募目前存在哪些乱象?阳光私募监管是否被纳入正在修改的《基金法》?

  调查传闻背后是市场浮躁

  “难道你看不出来,这件事背后有人在操纵吗?”当记者就某大佬被调查一事询问时,一位圈内知情人士这样反问记者。

  “这件事非常复杂,某些人想通过不停地抖料,来打击某人或者达到什么别的目的。”该人士义正词严地说,“其实,目前的市场太浮躁,舆论很脆弱,一点点传闻就能使市场引起震动。”

  11月12日大跌当日,就有券商人士通过短信将“某基金大佬被双规”的传闻,发往各自的高端客户。11月13日,市场传出某公募基金大佬被双规的传闻,此传闻再次引起市场震动,11月15日,该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MSN上否认了其高层被双规的消息。11月18日晚,该基金公司新闻发言人澄清双规传闻。

  11月22日,市场传出某前阳光私募大佬被“边控”传闻,市场再次震动,市场都在猜测是否与前期出台的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有关,11月23日,市场又传某合资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被立案调查。

  “先是某大佬被双规的传闻,再是这次前阳光私募大佬被调查传闻,都给股市带来了巨大的波动。加上前些日子国务院出台一些抓内幕交易的规范,这些事给市场带来了联想,足以引起整个市场的轰动。”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自11月12日股市大跌以来,上证指数从11月11日的收盘点位3147点,最低猛跌至2791点,短短的9个交易日,市值蒸发无数,2900点上方约有10亿元的套牢盘,可见近两周连续的传闻给市场造成的影响。

  “资本市场其实很复杂,但有时候又很简单,这次的调研传闻事件,会不会有人想利用这次调查事件来重伤某阳光私募呢?你也知道,阳光私募的渠道竞争是非常残酷的,当这家阳光私募遭遇大量赎回的时候,许多人都认为自己有机会了。”最后,该人士表示。

  乱象

  虽然阳光私募的规模正在高速扩张,但是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阳光私募也存在一些乱象。

  最典型的就是公募私募联手坐庄行为,理财一周报记者曾听闻,某私募为了将手中的小盘重仓股A公司打造成行业龙头,竟然出资购买大量该公司的产品,这样就能使A公司的业绩大幅度增长, 从而变身为高成长的绩优股,如此就有利于二级市场的追捧和该公司的高送配。在私募即将出货之际,会与当初联合调研的公募基金谈好接盘价格,由公募基金在高位买入,作为回报,私募基金将会给公募基金的管理人一定的接盘提成。

  某业内人士曾对记者透露,两三年前,有一款软件能够看到市场个股的所有成交明细情况,这位人士发现,不少公募与个别席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时候会发现某只个股在拉升过程中,公募基金会不断地接盘,而有些营业部就疯狂抛售。后来,由于被市场越来越关注,这款软件就被取消了。

  除了以上最常见的公倒私、私倒公的情况外,该业内人士还透露,一些股市名人参与阳光私募的乱象也值得关注。譬如,某位财经名嘴,作为多家主流电视媒体和十多家报纸的特约撰稿人和特约评论员,竟然也操作着一只阳光私募基金。按理说,既然是财经名嘴,其在公开媒体的一些言论势必对股市产生一定影响,而该财经名嘴是否在主流媒体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操纵个股就很难说了。

  再譬如,某知名股评人士,开设有自己的投资理财网站,其在散户群中有着很高的威望,并且是某财经频道的座上宾。该人士也操作着一只阳光私募。某业内人士透露,该人士通常在其网站上推荐个股,而这些推荐的个股往往是该人士操作的私募基金事先建仓好的品种,推荐之后再抛给散户从中获利。据笔者所知,类似的通过网络平台推荐个股来达到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获利目的的不止这一家。

  除了股评界人士,个别公转私的阳光私募基金经理也遭受了水土不服的尴尬境地。譬如某公转私的阳光私募基金经理,在今年的行情中,由于踏错节拍,在上半年的行情中,持有大盘蓝筹股,在下半年的蓝筹行情中,该基金经理又换成了中小盘股,这种节奏的踏错,直接导致了该阳光私募产品30%以上的亏损。

  最后,记者发现,某阳光私募基金经理出身民间,号称“西部股王”,但其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净值已经跌去2/3,该基金经理从此不再管理该基金,任其净值随意波动,而是将精力放在了卖炒股软件上。

  私募将被纳入《基金法》

  尽管阳光私募目前还处于灰色地带,但是其真正被阳光化的日子不远了。2009年7月14日,针对私募基金规范和发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是关于公募基金的法律规范,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涵盖其中。该法实施5年来,基金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出现诸多不适应之处。证券基金行业、学术界以及政府部门对于修改该法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

  有数据显示,目前阳光私募产品已经越过千只大关,如果按每只一亿元人民币的规模来计算,那么阳光私募的规模已经冲破了千亿元大关。有私募人士预测,目前的千亿元大关只是起步,未来阳光私募将冲破万亿元大关。

  有关人士指出,《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金融业的支柱性法律,对规范我国金融理财市场和资产管理市场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居民财富管理和企业资金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求基金立法要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和创新,同时防止系统性风险,因此亟须对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和管理进行涵盖,明确界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

  监管软肋放大私募产品风险敞口

  理财一周报记者/倪鹏翔

   虽然第一只产品仅成立于2004年,但国内阳光私募的发展速度已经让人叹为观止,尤其是在2007年大牛市的推动下,阳光私募基金步入快速扩张的上升通道。

   根据好买基金的统计,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基金已达537只,其中2007年之前成立的基金仅有11只,而2007年、2008年、2009年新发基金的数量分别为80只、94只、172只,而今年前9个月成立的私募基金已有180只,超过去年全年成立总数。

   在压力下前行,“野蛮生长”、至今没有“名分”的阳光私募基金困惑颇多。除了法律地位不明确、公信力和渠道方面处于劣势等客观条件不占优外,私募基金也面临着自身信息披露和投研的规范化缺失。

   查阅相关法规,记者发现目前的私募基金主要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范,在证券监管体系抑或是政府的产业发展指引中,都鲜有涉及私募基金公司的内容,私募基金的发展总体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难以界定的身份

   这个群体始终无法得到一个“合法身份”,这使得私募基金无论在发展前景,还是接受监管方面,都掣肘层层。

   阳光私募中已出现两起案件。一是陕西鑫鹏去年出现巨亏,被投资者告上法庭,与陕西鑫鹏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发行商华润深国投。二是国贸盛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坊间流传其涉及“老鼠仓”。从这两个产品的净值看,都基本上已无积极管理迹象。而上述两起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真相有待公布。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募基金从业者表示,这两起案件对阳光私募行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操守、对“四方监管”模式中各参与方履约的诚意及自觉性提出质疑,给整个阳光私募行业带来了消极影响。不过,大家都期盼最终能够给出一个判决结果。只要有判决,就代表着一种进步。因为阳光私募属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多重监管,在相关法律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如果两起案件最终给出清晰的判罚,对私募界来说,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但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老鼠仓”、内幕交易和巨亏引发的官司都不是问题。只要适用《证券法》,就都可以解决。发展私募基金,最重要的还是在发行制度的建设上,让“阳光化”道路更加通畅和市场化。

  严防公私募基金“合谋”

   随着私募越来越壮大,并且从2007年开始的大批公募基金经理投奔私募,使公私合谋的温床已经越来越成熟,如何严防“合谋”种子破土发芽,其实是在考验监管智慧。

   就在私募越做越像公募,公私界线模糊已成为现实的时候,笔者又听到多个关于私募主动靠近公募的消息,这些消息虽然暂时还难以证明真伪,但如若属实,后果远比“界线模糊”严重。

   几则消息都和私募与公募合谋推高股价有关。一则是来自朋友的亲身经历,有私募托朋友牵线公募,合谋某只股票,据说投资报告都已撰写成型。另一则来自某基金公司的业内人士,该人士透露,有私募开价700万元要该公司的公募基金接盘某股票。后来他听说,该私募以更低的价格找到了接盘的基金公司。这样的消息到底几分真实几分演绎实在不是笔者有能力去查证的,但随着越来越多公募人士投奔私募,公募私募越来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上述传言实在颇给人想象空间。

     其实,公私募合谋的可能性一直都存在,而且操作简单、不易查证:私募看中某股票——找券商调研写报告——向公募推荐以求拉抬——谈判成交。但在过去私募极为弱小、只是市场极小一部分的时候,即使此种可能性变为现实,也只是个别现象,可谓“无伤大雅”。

   随着私募越来越壮大,这种路径“兑现”的杀伤力开始变大,更为令人忧虑的是,从2007年开始的大批公募基金经理投奔私募,使原本还颇为泾渭分明的“公”、“私”两条线正在“并线”,这会公私合谋的另一个前提条件逐渐具备——合谋各方具备信任基础,对各自所拥有的能力和资源也有基本了解。

   据参与基金法修订讨论的专业人士透露,基金法修改小组将分门别类对公募、私募基金的现状、问题进行调研,其中会涉及基金公司“老鼠仓”问题等。这正是众多公募基金经理和私募人士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

  “公募基金经理压力大,受业绩排名所累,而私募生存在监管缺失的空间,基本不会遇到上述问题。”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说。

   粗略统计,自2006年以来,至少有近20位明星基金经理或业内大佬相继离开了公募基金,其中多为基金公司投资总监。

   私募则被看作是一块“没有监管的自由之地”。在私募基金业根本没有“老鼠仓”一说,即使是内幕交易也无人过问,在制度缺失面前,仅就违规可能性来看,私募基金的冲动和空间会更大一些。

   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中国对“老鼠仓”多数采取行政处罚——证监会的“市场禁入+罚款”,或者刑事处罚——此次3名基金经理可能成为首例。但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尚无成功案例。

   在“制度万能”观念盛行的当下,解决基金“老鼠仓”问题似乎也只能靠制度了,但基金“老鼠仓”根本就不可能事先预防,最多是发现后追罚,而被发现的概率却是极低的,防范“老鼠仓”,更多只能依靠建立在信托诚信原则之上的自律。凯恩斯的告诫似乎能给我们更多的启示:“那些承担信托责任的人……要承担比市场道德更为严格的准则……它是一种不可动摇、源源不断的传统……不仅仅是诚实,更是荣誉。”

  监管软肋放大私募产品风险敞口

   对于开展证券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有着自己的算盘。西部某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坦言,虽然证券信托业务利润小,但风险相对小,有利于做大规模,提高公司的影响力。该人士举例,一个贷款项目做起来要投资几个亿,赚个一两百万很轻松,但一旦投资失败可能就全没了。而在证券信托发行上赚上一百万虽然很难,但证券信托至少有止损制度,按照合同的约定,到了止损线信托公司就可以强行平仓。

     在片面追求规模的发展模式中,监管的缺失也逐渐暴露。2009年6月,监管层立案调查湖北国贸盛乾,这是国内首只被立案调查的阳光私募。虽然调查的主因尚未揭晓,但围绕着湖北国贸盛乾掌舵手周卫军的资质问题,已引发业内的大讨论。

   资料显示,周卫军此前曾参与导演了震惊资本市场的昌九生物股价操纵案,并因此受审。而在短暂沉寂后,周卫军仍能借阳光私募重出江湖,这不能不令人反思阳光私募的门槛是否过低。

   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计划后期的监管比较粗放。某信托公司人士称,目前该公司对旗下证券信托监管的方向主要是根据信托合同,其依据有二:其一是看有没有建立严格止损程序;其二就是看投资比例有没有遵守合同规定的限制。至于其他问题,“公司与信托投资顾问之间会有口头上的君子协定。”

   而即使是合同的约定也不是不可突破的。以投资比例为例,投资顾问就完全可以对信托收益人进行诱导,通过所谓的表决方式突破限制,放大风险敞口,而信托公司所做的只是作壁上观,往往没有考虑对信托受益人相关风险接受能力的评估。

   据中部某信托公司的公告,在2009年3月底,该信托公司旗下的某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以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将原投资比例限制“购买一只股票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信托计划的20%”修改为“购买一只股票的资金比例按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净值的40%”,风险敞口放大了一倍。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

  “《基金法》修改后有望发私募牌照”

  理财一周报记者/蒋颖博

  阳光私募最早起始于2004年,当时赵丹阳利用信托平台发行阳光私募,因此他被称为“私募教父”。在此过程中,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的私募,其扮演的只是投资顾问的角色。

  随着阳光私募的高速扩容,私募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而正在进行中的《基金法》的修改,有望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这将彻底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

  向记者透露上述消息的李振宁,是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他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参与《基金法》修订调研的阳光私募投资人。

  私募曾经“合理不合法”

  理财一周报:能跟我们讲讲私募基金的现状与发展吗?

  李振宁:中国的私募基金其实很早就有了,绝不是2005年从所谓阳光私募开始的。因为我参与中国股市是“老85”时代了。在那个时候实际就有私募基金,那时候有很多庄家,很多庄家也不是他的钱。那时候一般人哪有那么多钱?可能他是一个股评家,有点声望,也是被某个机构雇佣了,那其实也是私募基金,只是没有合法身份,合理不合法。

  我记得2000年、2001年不是也掀起一股研究私募基金的高潮吗?当时部门领导认为私募规模有2000亿元以上。但你也不能说它不合法,那时候的理财无非几种形式,一种形式我帮你管,钱都在你的账号上,你雇佣人不也得雇吗?我替你管,管完之后给我小的分成,那是最原始的理财办法。所以,那个东西只要有合理性,就会存在。那个时候如果把各类的所谓基金算上也有几千亿元。

  但是那个时候严格讲,其实券商的很多理财规模还是很大的,那也是私募基金。如果我们广义地讲私募基金,凡是对特定投资者发行,或者不通过发行直接帮他做的,规模还是很大的。现在券商本身的理财就是私募基金,阳光私募是私募基金,基金一对一、一对多也是私募基金。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影响力还是蛮大的。但是这个是很难统计的。

  理财一周报:阳光私募的兴起是什么时候?

  阳光私募差不多从2005年开始的,从深圳开始通过信托平台,由于我们有了信托法,通过信托公司比较大张旗鼓地对投资者进行募集了。开始是每个基金可以募集200份,后来银监会改了,200份风险太大,改成每个项目只能募集50份,但没有规定一次可以募集多少项目,所以可以一次募集4期。但这添了不少麻烦,连买4单,开4个账户,结算时候结4个,其实也没有控制住。

  当然阳光私募后面的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去年年底大概有600个左右,今年又会发更多一些。但是整个规模还是有限的,今年前10个月一个是行情不好,另外咱们证监会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不给开户了,但这些影响不是主要的,还是跟行情有关。从方向的角度来讲,我认为私募基金还是需要大力发展的。

  未来将是证监会给私募发牌照

  理财一周报:目前《基金法》的修订进展如何?阳光私募是否会被纳入修改后的《基金法》?

  李振宁:据我所知,目前《基金法》修改的司法调研将在今年年底结束,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修改方案,现正在征求各个相关部门的意见。

  阳光私募被纳入《基金法》,这是肯定的。不单单是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而是《基金法》都将会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地位。到时会通过法律规范,譬如按照契约型、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等规范,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定位。然后将规定私募基金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等等,总之会规范。

  理财一周报:目前私募基金是不是没有金融特许牌照?不管是阳光私募还是非阳光私募,您觉得这次修订中的《基金法》会考虑发牌照吗?

  李振宁:是的,目前阳光私募是没有金融特许牌照的,当然,也不一定算金融特许牌照,在国外,譬如香港,是属于投资顾问牌照。我国现在颁发的金融特许牌照是比较全面的,而在香港,类似牌照是发给个人的,当然,前提是首先要雇佣两个有牌照的人,这样就可以做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将来牌照是发给个人还是公司,我现在也不是非常清楚。

  理财一周报:您前面提到私募基金的形式,能跟我们讲讲《基金法》修改后的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吗?

  李振宁:目前主导的是信托形式、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在基金法修改后,这两种主要方式依然延续,此外还计划增加两种类型——合伙企业类型和公司型机制,增加私募基金的稳定性和存在方式的多样化。

  理财一周报:您觉得阳光私募的制度上,有什么方向性的突破吗?

  李振宁:阳光私募本身是借助信托平台在运行,它自己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私募基金或公司,目前的所谓阳光私募只是市场上的一个统称,它并没有权利做私募基金和公司,它只是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

  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讲,目前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的私募,真正的私募基金,是投资者将钱交给私募公司,而现在不是,现在投资者都是将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请阳光私募当投资顾问,而投资者现在都是将注意力放在了投资顾问上。现在因为信托公司有牌照,阳光私募是借他们的牌照,如果《基金法》修改之后,证监会给私募发牌照,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可以直接管理公司,对投资者负责。

  华东政法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

  “私募基金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理财一周报记者/蒋颖博

  对于阳光私募中存在的监管问题,理财一周报记者请教了华东政法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弘。

  理财一周报:吴院长您好,阳光私募有不少监管上的问题,譬如公募和私募的“合谋”坐庄和对倒行为,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吴弘: 首先从法律上看,对私募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要做些规定,这本身也是为了给私募正名,给私募相应的合法合规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使私募正当地募集资金。目前从监管上看,私募和公募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公募的严格监管要求,对私募来说是比较宽松的。

  对于坐庄对倒行为,这个是肯定存在的,这和募集是两个概念,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二级市场上联手坐庄,同一基金对倒,联手做市,管理人在几个基金间自我倒仓等等,甚至和阳光私募有什么利益交换,我想这些本身跟私募还是公募没有特别联系,他们本身作为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操作规范的问题,跟私募不一定有关。现在私募在募集后都委托给合法的信托机构,机构在这个市场上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个人大户,坐庄、对倒都会出现的。而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交易市场的监管。这个对于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监管是一样的,但作为基金来讲,他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理财一周报:您对私募产品的风险是如何看待的?

  吴弘:私募投资的对象不一样,风险也不一样。如果投资证券市场,那就和证券市场风险是一致的。有些投资股权市场和境外市场,风险就不太一样。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身就应该有风险意识,对于私募的风险应该清楚,理论上讲,私募的风险肯定比公募要大。

  理财一周报:您对于私募的管理人有什么看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应该从哪些方面来监管阳光私募呢?

  吴弘:对于管理人,现在还是缺乏法律规定,我相信以后肯定会有限制,这个肯定会对私募的发起人,以及私募的管理人,有严格的要求。对于私募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譬如说规定要有管理经验、投资经验,还要看有没有违规前科。从法律层面上讲,私募的监管比较宽松,最主要的还是对于资格的监管,对于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多。

  理财一周报:您认为基金法的修改有什么影响?

  吴弘:目前基金法的修改有几种方案,主要一个就是在原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修改,修改完后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把私募那部分放进去,另外一个呢,不适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譬如股权投资基金法,如果改成投资基金,就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对市场来讲,适应性就更大一点。从体制上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股权基金法是属于发改委的,而证券基金法是属于证监会的,当然,基金法的修改对于市场的影响是积极的,改总比不改好。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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