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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1月30日06:26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公告日期: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0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报》、2010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2010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115;基金简称: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易基岁丰)
(二)基金类型
债券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2,679,114,943.70份(截至2010年11月26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
0.998元(截至2010年11月26日)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1,556,513,906份(截至2010年11月26日)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
2010年12月3日
(十)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58号。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②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678,786,919.33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28,024.37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2,91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2,679,114,943.7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2010年11月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0年11月9日验资完毕,2010年11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1月9日获得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1月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679,114,943.7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37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0年12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4.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易基岁丰。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111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56,513,906份 (截至2010年11月26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0年11月26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3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6,680,317.1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0年11月26日,本基金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38,138,246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8.82%;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375,66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1.18%。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0年11月26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10,500 9.64
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6,000 6.42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6,000 6.42
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99,996,999 6.42
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4,800 5.14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4,500 4.50
7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9,500 3.21
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7,750 3.21
9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7,750 3.21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6,000 3.21
合计 800,059,799 51.4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梁棠
3.总裁:叶俊英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一个部门:基金投资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投资发展部、集中交易室、市场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电子商务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风险管理部。
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理财部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行研究。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对市场营销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直销柜台、宣传策划、客户服务和销售支持方面的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西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和西南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会计、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信息技术部是公司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与银行、银联等合法资金结算支付机构建立业务联系与日常维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等电子通信技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电子交易渠道。
监察部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其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工作。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与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本公司有员工305人,其中56.73%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研究员97.37%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基金经理100%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387978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10年9月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22只开放式基金和1只封闭式基金,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634.3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易方达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有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鸣远先生,1975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年3月19日起)、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1月9日起)。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圣明
电话:(010)66594911
传真:(010)6659494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11月2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0年11月26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495,999,593.55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770,031,445.86
其中:股票投资 51,300.00
债券投资 769,980,145.86
基金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9,820,419.73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2,406,700.00
应收利息 7,007,950.06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675,266,109.2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0年11月26日) (2010年9月2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73,152.17
应付托管费 249,472.04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5,410.23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
负债合计 1,128,034.4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679,114,943.70
未分配利润 -4,976,868.9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74,138,074.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675,266,109.2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0年11月26日,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300.00 0.00
其中:股票 51,300.00 0.00
2 固定收益投资 769,980,145.86 28.78
其中:债券 769,980,145.86 28.7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9,820,419.73 7.4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5,999,593.55 18.54
6 其他各项资产 1,209,414,650.06 45.21
7 合计 2,675,266,109.2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8,500.00 0.00
C0 食品、饮料 17,000.00 0.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11,500.00 0.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2,800.00 0.00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1,300.00 0.00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80 大连港 6,000.00 22,800.00 0.00
2 002515 金字火腿 500.00 17,000.00 0.00
3 002514 宝馨科技 500.00 11,500.00 0.00

注:本基金于2010年11月26日仅持有以上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292,950,000.00 10.95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7,350,145.86 4.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49,680,000.00 13.08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769,980,145.86 28.7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1325 10沪城控CP01 1,000,000.00 99,700,000.00 3.73
2 1001032 10央行票据32 1,000,000.00 97,870,000.00 3.66
3 1001042 10央行票据42 1,000,000.00 97,690,000.00 3.65
4 1001060 10央行票据60 1,000,000.00 97,390,000.00 3.64
5 1081412 10青投CP01 600,000.00 60,060,000.00 2.25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2,406,7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07,950.0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9,414,650.0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880 大连港 22,800.0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2 002515 金字火腿 17,000.0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3 002514 宝馨科技 11,500.0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5、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12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4)开放期内,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6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4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BBB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A-3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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