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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分红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03月03日06:58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3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行业成长

  基金主代码 206001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2年5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0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1462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419,046,290.13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50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2010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第1次分红

  注: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1年3月7日

  除息日 2011年3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1年3月9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1年3月7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1年3月8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1年3月9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注: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东莞银行、浦发银行、杭州银行、温州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华泰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光大证券、东莞证券、西部证券、江南证券、华安证券、安信证券、财富证券、中投证券、万联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广州证券、华林证券、方正证券、江海证券、银泰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国金证券、华龙证券、民生证券和广发华福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投资者首次投资本基金份额前,投资者可以在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以及修改基金账户资料时选择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首次投资本基金份额后,需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只能通过提交更改基金份额分红方式申请的方式进行修改,不能通过修改基金账户资料的形式修改。

  2、投资者对其不同交易账户项下的本基金份额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即投资者在任一销售机构(网点)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的其他交易账户无效。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投资者应当要求相关代销机构于2011年3 月4 日前(含3月4日)向本公司申请设定或变更分红方式,以达到投资者的要求。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3月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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