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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03月11日06:31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1】32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因此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在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人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的《担保协议》及其出具的《担保函》中称“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6.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合同: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其他基金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8.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自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自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持续持有,下同)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39.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指定的一个期限(含保本期到期日)。在此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并可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赎回或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4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开始之前不超过1个月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1.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保本: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5.投资金额: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金额(即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之和);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在当期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的计算
46.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48.担保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保证与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满足《指导意见》中保本保障机制的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期:指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 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3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式),以及1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0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梁凤玉,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工作,历任葫芦岛分行房贷部副主任、城内支行副行长、葫芦岛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辽宁省分行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科员、四级财务分析师。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其间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国建投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一处副高级经理。200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硕士研究生,EFFAS注册金融分析师。1993年起历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席执行官、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部总监、GENERALI FINANCES SA副总经理/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执行官/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S忠利投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并兼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事会主席、Generali Fund Management副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TENAX(UK)、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事会成员等职务。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94年起历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董事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等。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执行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职。2010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82年1月至1988年10月在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年10月至1993年7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年1月进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总经理、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负责人,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Amerigo BORRINI,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行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2010年6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4年2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年起在国泰君安、平安保险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工作;2000年1月起在宝盈基金工作,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0年11月起担任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初伟斌,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2年8月至1996年5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1996年5月至2003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任基金监管部副处长,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监察稽核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2008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余荣权,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上海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兼任宝康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兼任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8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任投资总监;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任国泰金马稳健混合的基金经理,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任国泰估值优势分级封闭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5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年2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沙骎: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第二设计所、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宝盈基金。2008年2月加盟国泰基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副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刘夫先生: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
沙骎先生: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黄焱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监
张玮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0年0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2.359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8.11亿元,托管费收入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32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300亿元,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SAS70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 年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209.23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何晔
传真:021-3856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322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拟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10+5.20)/1.00=995.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5.3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除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1)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份
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1年5个月,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5%=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折算日登记在册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 对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转型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但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保证或保本清偿义务;
(8) 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9)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10) 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的偿付责任,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偿付责任的除外。
(二)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1.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年4月30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拾伍亿元整
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61,481,658.09元
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529,738,929.37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担保规模:
截至2010年9月30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110.35亿元,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无已担保的保本基金。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协议当事人
甲方: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 担保内容
1) 本协议项下之担保包含以下主要安排,具体内容以乙方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担保函》为准。
2) 担保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投资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之和。投资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不计入其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但依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指定期限内指保本期到期日的前十个工作日)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可视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下文所提及的“到期日”亦具有相同含义。
甲方应当通过适当的规模控制措施确保本期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70亿元(以下简称“担保金额上限”)。对于超过担保金额上限的投资金额,乙方在保本期到期时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
4) 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乙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期间为担保受益人或者甲方代表全体担保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赔偿责任的期限。
5) 担保受益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担保责任的免除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a. 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c.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d.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②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③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f.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g. 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h. 《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7)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乙方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乙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
甲方有权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
(4)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担保协议的全文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担保协议的约定。
3.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证费用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承担。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0.2%(千分之二)。基金管理人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千分之二)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担保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保证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4.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5.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
(1)更换保证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6.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本第九部分第(一)条第2项“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7.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第九部分第(二)条第5项所指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或“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责。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除本第九部分第(二)条第2项“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中“担保责任的免除”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本期到期处理
1.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的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含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且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的条款。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和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基金赎回费用。
3. 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2)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前指定一个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含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可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与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进行基金转换,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作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金额。
(5)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5. 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后指定一个过渡期以及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限定期限,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 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6.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2) 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其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3) 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7.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通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相关规则。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修改到期处理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8. 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可能发生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预测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是否可能发生亏损;
(2) 如预测到的亏损额较大,已超出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分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总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2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金额;
(3) 保证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无力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款项划到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共同监管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上,用于应对到期偿付;
(4) 保证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保证人划入的款项不足以履行基金合同和担保协议下的担保责任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5)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不能足额履行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通知保证人将差额部分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6)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7) 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足额支付应赔付的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追偿;
(8)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CPPI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风险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CPPI策略的投资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三年保本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投资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无风险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基金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可转债等),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无风险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1)风险资产投资额度的计算:

风险资产投资 ≤ [放大倍数×(基金资产净值-价值底线)]
(2)t时刻安全垫

其中:Ct=t时刻安全垫的数值
Vt=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值
Rt=t时刻风险资产的价值
Mt=t时刻无风险资产的价值
Ft=t时刻的价值底线
(3)t时刻各类资产放大倍数

■ 为在t时刻第i类资产可能产生的最大亏损。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本基金依托公司的三级股票池,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分散化投资增加风险组合的流动性,增加股市大幅波动时的变现能力。
1)三级股票池建立
以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量、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基本面指标为标准,在上市公司中遴选个股,构建一级股票池;
在一级股票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指标构建二级股票池:
A:主业清晰,在产品、技术、营销、营运、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B: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C:盈利质量较高,经营性现金流加上投资收益超过净利润;
D: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在二级股票池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研等方式,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核心股票池(三级股票池)。
估值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
2)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池中选择个股,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1)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可能的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A: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B: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C: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D: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E: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B: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保本期开始时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过渡期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股票定价低于价值的暂时性偏差总是存在的,而且,市场最终必将认识到这一偏差的存在,并促使市场价格上升到反映其内在价值的水平。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并坚信价值投资理念始终是在证券市场获得长期、持续、稳定回报的根本。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Melva资产评估体系,通过考量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流动性、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变量指标的变化,评估确定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利用ROIC、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2)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灵活进行运用,努力从估值层面为持有人发掘价值。
3)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4)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6.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B: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变更之日起开始。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四)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保本期内的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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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6%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N<1年 2.0%
1年≤N<2年 1.5%
2年≤N<3年 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且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赎回的,不适用本档费率 1.0%
N≥3年或者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且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赎回的 0.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投资金额,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保证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3.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以及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自行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规定;
(1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以及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部分第2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部分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 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本基金若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本基金若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为: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本基金若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为: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变更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的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烦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 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公司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4、投资者教育:包括基金理财基金本职、最新热点问题、投资实务、理财工具、风险提示等专栏,注重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客户留言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国泰QQ通:投资人可以通过加入国泰QQ 群获得及时在线交流和服务支持。
9、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10、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快讯》、《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1、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 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
1、净值订制:每周六上午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人发送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2、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人分红,基金管理人将发送短信通知,投资人可及时修改分红方式、查阅分红情况。
3、生日、节日祝福:基金管理人会及时向投资人送出生日、节日祝福。
4、新产品发行通知:每当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现有的投资人。
5、交易确认:投资人的基金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的确认结果将于T+2日确认后,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交易结果。
6、移动资讯刊物:提供投资人订制公司资讯产品的手机版,便于投资人随时掌握最新市场信息。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每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向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国泰周刊》,不定期发送《国泰快讯》、《基金公告》等。
1、《国泰周报》:包含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动态等内容,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国泰快讯》: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重要公告、活动通知,以及投资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最新公告》:提供投资人及时了解公司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的定期和不定期公告披露信息。
4、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更快捷、绿色的电子化交易对账单,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在月度内基金账户发生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递送,提供投资人了解账户变动情况和最新公司及产品动态信息。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包括工商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建设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等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部分开放式基金产品进行转换。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八)投诉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邮编:200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1日

附件、担 保 协 议
担 保 协 议
编号:WTBZ〔2010〕078号

甲 方: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乙 方: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鉴于
1、作为基金管理人,甲方应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该名称暂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名称为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签订本担保协议;
2、乙方同意为《基金合同》中所作的保本承诺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担保;
为此,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基本原则
1、甲方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自主承担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负全部责任;
2、本基金投资与运作方案的设计应以能够达到《基金合同》中的预期目标为原则;
3、乙方作为本基金的担保人,对本基金的运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不应干扰甲方对本基金的正常管理运作。
第二条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1、乙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3)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5)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6)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7)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担保人主体资格另有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3、乙方机构若将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事由,乙方应在可能导致主体变更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本协议所称“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规定的休市日之外的本基金管理运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及本基金的托管人,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刊登公告;乙方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事由的,乙方在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机构主体承担;变更后的机构主体承担担保人责任之前,乙方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直到担保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正式由变更后的机构主体承担为止。
第三条 担保内容
1、本协议项下之担保包含以下主要安排,具体内容以乙方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担保函》(见附件)为准。
2、担保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投资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之和。投资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不计入其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但依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指定期限内指保本期到期日的前十个工作日)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可视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下文所提及的“到期日”亦具有相同含义。
甲方应当通过适当的规模控制措施确保本期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70亿元(以下简称“担保金额上限”)。对于超过担保金额上限的投资金额,乙方在保本期到期时不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
4、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乙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期间为担保受益人或者甲方代表全体担保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赔偿责任的期限。
5、担保受益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担保责任的免除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②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③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8)《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7、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乙方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乙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四条 担保费
1、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该担保费由甲方从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中支付。
2、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千分之二)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担保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担保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甲方在次月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
1、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甲乙双方以其管理和担保本基金各自所应提取的管理费和担保费的50%(百分之五十)作为风险准备金。
2、风险准备金每日计提、按月划入,双方在次月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各自开立的风险准备金账户。
3、甲方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和乙方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是指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名义开立的、由双方共同管理的账户。双方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在本基金进入每一保本期开始日前开立,双方共同管理。每月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对账单(风险准备金的理财仅限于定期存款,对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若未发生保本赔付情形的,或者弥补担保责任后风险准备金仍有剩余的,甲乙双方各自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归自己所有。
第六条 担保责任的履行和偿付安排
1、 担保责任的履行
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则差额部分按照下列顺序偿付:
(1) 甲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2) 乙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3) 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自有资产;
(4)乙方调度的自有资金。
2、偿付安排
(1) 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到期赎回制度安排本基金资产的处理,准备资金应对持有人的赎回;
(2) 甲方应在当期到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预测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是否可能发生亏损;
(3) 如预测到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可能发生亏损,甲方应先以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来弥补亏损额;
(4) 如预测到的亏损额较大,已超出双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则甲方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估算乙方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金额;
(5)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无力承担的基金损失的数额,将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款项划到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上,用于应对到期偿付;
(6) 乙方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划入的款项不足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的,则由甲方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乙方进行追索;
(7)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不能足额履行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通知担保人将差额部分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8)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9)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足额支付应赔付的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
(10) 如果乙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金额超出应赔付金额,则甲方应将多余部分划还乙方,并支付相应同类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和代偿资金占用费及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在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代偿款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乙方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代理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自主进行本基金的管理及运作。
2、甲方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对本基金运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甲方应按约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基金的全部法律文件和备查文件或其他文件副本(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产品方案》、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公告),并保证有关本基金的全部法律文件和备查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涉及保本及担保的内容与《担保函》、本协议的约定内容保持一致,上述全部法律文件和备查文件或其他文件若有涉及保本及担保内容的变更、更新、调整,甲方应及时送达乙方,在征求乙方意见后方可予以变更、更新、调整。
5、甲方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担保费。
2、对本基金的运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 甲方应于保本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情况及投资政策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每个季度向乙方提供本基金的定期报告,在预测市场有重大变化或预测本基金可能出现亏损时及时向乙方通报信息,并提出应对措施。
(2)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有违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投资运作行为,有权立即通知甲方并予以制止,并有权就甲方违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进行投资运作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向甲方进行索赔。
(3) 乙方应保证将接触本条款所涉及的基金信息的人员控制在与为达成监管目的所必须的最小范围内,并保证上述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内幕信息的法律义务。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具担保函,并履行担保责任。
4、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和代偿资金占用费及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在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代偿款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乙方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代理费。
5、担保期间内,乙方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第十条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
甲方有权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支付担保费的,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并就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赔付款项的,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并就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疫情、紧急状态、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予终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挂号空邮方式将有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上的适当证据提供给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协议义务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某一方的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或定义,本协议所有词语的定义与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致。
第十六条 其它条款
1、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协议项下各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2、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他方。
3、本协议由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各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的补充或修改在批准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勇胜
乙 方: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卫东
担保协议附件: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该名称暂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名称为准)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其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本担保函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一致。
(一)担保范围和最高额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投资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之和。投资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不计入其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
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但依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指定期限内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可视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下文所提及的“到期日”亦具有相同含义。
担保人提供的保证责任金额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对保证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可增加保证责任金额上限。
(二)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本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8)《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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