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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ST基金”应偿还基民管理费并直接退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王磊
2011年05月05日10:31

  近期在无锡召开的基金业第33次联席会议上,监管层和基金公司高层就目前基金业面临的公信力危机与发展瓶颈问题进行了讨论。有基金公司市场总监在谈到目前基金退市(关闭)问题时说,目前市场上700多只基金,还没有一只关闭,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实际上,在国外关闭基金是很正常的事。

  笔者认为,基金业十余年来这种“上市即永存”的现象,正是国内基金业公信力和话语权逐渐下降,以及迈不过“3万亿”发展瓶颈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现存有3年以上业绩的基金,若连续3年持续跑输业绩基准成为“ST基金”,基金公司应在偿还投资者管理费和利息后,直接清盘。

  目前国内关于基金清盘的相关规定中,仅考虑了基金规模因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

  笔者认为,这项规定不尽合理,因为在面临危境时,基金公司完全可以以自购、拉资金等方式,使旗下基金避免达到清盘“红线”。此外,该规定还存有“悖论”,即对于规模过小的基金,其管理费不足以支付基金自身运作成本,基金公司完全可以依照市场化规律自行关闭基金,而无须法规特别规定。

  基金关闭本该如股票退市一样,是合理的制度设计,但目前的现实却是一切均以规模论成败,而忽略了规模背后的业绩因素,这显然是本末倒置。

  由于我国的基金组织形式均为契约型基金,基金公司与基金投资人本质上是信托关系,基金公司过于看重渠道与规模而忽视业绩的做法,是其违反信托责任,产生“ST基金”的温床。

  在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证券周刊中,对于“ST基金”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述,将近两年业绩持续跑输自身业绩基准的6只基金,定义为“ST基金”,将连续3年跑输业绩基准的两只基金,定义为“*ST基金”。

  笔者的观点是,当基金净值收益率多年连续低于基准收益,就应该被理解为失信行为。证监会应该规定,基金合同中须加入此类条款——若基金连续3年跑输业绩基准成为“*ST基金”,基金公司须偿还基金持有人管理费、赔偿利息,并关闭基金。

  上面提到的连续3年跑输业绩基准的两只基金“华富竞争力优选”和“中欧新趋势”,应成为直接退市基金的样本。

  可是,为什么这些“ST基金”还能存在于市场上,基民不用脚投票?在一个理想的市场化状态中,不是应当由基民决定基金的生死,而无需行政额外干预的吗?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三点原因。

  首先源于理财产品供给的稀缺性。相比数十万亿的全国居民存款,两万多亿的基金理财工具在品质、多样性上仍供给不足,居民其他稳妥的投资渠道也较少;其次,基金公司进入门槛高,是一个垄断行业,拥有定价特权,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基民没有太多选择;最后,银行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的过程中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银行出于自身利益,会向客户推荐这些绩差基金,并收取更高的基金公司“回扣”,投资者受到这种强烈的“噪音”干扰,很可能改变自己的投资计划。

  新《基金法》修订草案强调“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在“放松管制”方面,证监会审批新基金从之前的“5通道”到“6通道”,再到目前正在讨论的“基金产品法律文件模板”方案,审批越来越简化。管理层不断增加基金供给,但基金同质化的问题仍未发生太多改变,银行理财被监管情况也未改善。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监管”必须更有力度,才能让市场各变量在运行中保持相对均衡。笔者认为,“ST基金”必须关闭,就是“加强监管”的具体手段之一。

  只有真正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本身的健康,基金业近几年规模不断缩水、市场话语权下降、遇到发展瓶颈无法突破的现象才有进一步解决的可能。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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