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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可查可控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06月01日10:36
  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引来的基金公司和评论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出现了诸如“某一时期”有多长?是不是一定时间之后,其他的投资组合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抬轿子”?要求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是否意味着不同投资基金之间的“隔离墙”被拆除?社保、年金、保险组合产品目前并没有披露义务,客户也不希望将投资信息泄露等疑问。

  这些疑问大多来自于对基金行业的投资交易流程和《修订稿》的理解的偏差。

  首先,某一时期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是整体上统计意义上的目标。

  其次,基金经理不负责保证交易是否会产生价差,真正进行控制的是基金公司的交易室的交易员和交易系统,不存在为了追求价差应趋于零需要拆除投资信息“隔离墙”的问题。基金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交易制度,如集中交易限时委托(规定基金经理只能在固定的时间段内下发交易指令),这样交易员可以借助投资交易系统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易指令的拆细(如大单均匀差成小单,小单随机插入)形成最终的交易委托。合理的交易制度完全可以保证成交回报从长期看组合之间的价差趋于零。同时这样的制度可以促使基金经理把精力从盯盘、寻找短期趋势的买卖点,回归到上市公司的研究。毕竟从总体上看,短线趋势性交易不会为资本市场带来任何收益,而作为买方代表基金公司,发挥研究实力,用合理的定价,达到整个资本市场合理的资源配置的目的,形成与上市公司的良性互动,才是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公司为整个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三,关于社保、年金、保险组合产品无披露义务的问题,相信社保、年金、保险、特定客户也希望基金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如果今天基金管理人可以牺牲A客户的利益去确保B客户的收益,谁能保证明天倒霉的不会是自己呢?就像假球黑哨充斥的的足球环境下没有哪家俱乐部能真正受益一样,公平交易,是资产管理行业的一项底线要求。

  第四,公平交易强调的是交易环节的控制,是保证基金经理投研水平的发挥,而不是限制基金经理能力发挥。基金的投资业绩取决于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交易费用,当然也受到交易员下单指令差异造成的“成本差”的影响。如果决定投资业绩的主要因素变成了交易层面,而不是独立决策下基金经理的自主决策,这种输在起跑线上的感觉恐怕是基金经理们最不希望看到的。而在公平的投资信息获取和交易分配环境下,天高任鸟飞,真刀真枪的体现自己的价值,发挥最大的能动性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业绩回报是基金经理的基本权利,《修订稿》规定“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就是在保障基金经理的这一权利。

  最后,实现公平交易结果的渠道与方法多种多样,国外很多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的两级或多级基金经理制,也就是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分开,具体品种的选择由行业投研小组完成,可以彻底解决交易价差的问题,也有助于缓解国内基金经理的人才瓶颈,是一种投研一体化的很好的实现方式。盘后大宗交易也可以成为解决反向交易和流动性矛盾的有效途径。

  总体上看《修订稿》的操作性和指导性都比较强,它的实施必将使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可查可控,成为利益输送的有效保证。

  作者: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 李骏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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