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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11月03日01:37
  (上接B9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分拆及收益分配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同瑞基金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B份额”)。其中,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二)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4:6的比例自动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同瑞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瑞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投资者亦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将按4:6的比例分拆为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投资者可按4:6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三)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份额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同瑞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同瑞B份额的净资产,则同瑞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每份同瑞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RA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在进行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瑞B份额的净资产。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瑞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瑞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0.4份同瑞A份额和0.6份同瑞B份额分别计入同瑞A份额总额和同瑞B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0.4份同瑞A份额和0.6份同瑞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同瑞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摘要“十、基金份额的折算”)的,同瑞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余额数量之和。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并公告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设NAV同瑞为T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RA为同瑞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T日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A= 1.000 + RA×t / N

  NAVB =(NAV同瑞—NAVA ×0.4)/0.6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所分拆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同瑞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费用的种类、计提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限制

  (一)基金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的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和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同瑞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和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同瑞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同瑞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0.4份同瑞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同瑞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同瑞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分配给同瑞A份额持有人。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0.4份同瑞A份额获得新增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同瑞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同瑞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计算公式如下:

  (1)同瑞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2)同瑞B份额

  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3)同瑞基金份额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2.000元时和当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

  (一)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2.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1)同瑞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ii) 同瑞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即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前A为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且份额折算后同瑞B份额与同瑞A份额保持4:6配比;

  ii)份额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iii)份额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 B份额与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

  (3)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场内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同瑞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资产相等。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始终保持4:6配比;

  ii)份额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A份额与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同瑞A份额的参考净值。

  (3)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不含同瑞A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相等。

  其中,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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