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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2年01月16日00:58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上述余额不低于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的内容截止日;

  2、 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

  3、 更新了“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4、 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新增代销机构的基本情况;

  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的业绩”的更新;

  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了自2011年6月4日至2011年12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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