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三:法律法规限制
多家公司都提出了股权激励机制所存在的法律障碍。
国有股东背景的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目前受到两个法规的限制,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颁布)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前者要求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必须履行评估和国资审批报备程序,后者则规定员工入股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考虑到上述规定是为当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制定的规则,显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及国家政策方向,但国资监管部门仍然以此条款来约束员工股权激励,势必在程序上和效率上对国有股东背景的公司造成很大障碍。这方面也提请局里向上进行反映和协调。
《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无形中提高了自然人成为主要股东的门槛。建议降低门槛,调整公募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下限,并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宣传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合伙人制度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一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基金公司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财政部沟通协调,帮助国资背景基金公司解决实施股权激励的法规及监管障碍:1、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沟通协调,豁免基金公司适用139号文的规定。2、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财政部沟通协调,豁免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履行挂牌交易程序。3、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财政部沟通协调,联合出台国资背景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定。
焦津洪局长对于各家基金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尝试与创新表示欢迎,希望各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与长效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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