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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1月11日05:53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O 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0年10 月27 日证监许可【2010】1480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九、基金的转换..............................................................4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3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43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3
十三、基金的投资............................................................44
十四、基金的财产............................................................50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5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59
二十、风险揭示..............................................................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0
二十五、其它应披露事项......................................................9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2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发售公告: 指《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反洗钱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
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
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 楼16 单元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商业中心22 层

设立日期:2002年12 月25 日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祝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1 亿元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0 40%
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2000 20%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
总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董事副总裁。
高燕女士,法学学士,从2005年9月29日起至今担任董事。历任北京金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高级经理等,现任新希望集团北京办总经理。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郭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系讲师、教研室主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会计系副教授、系副主任,现任湖南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曹萍女士,监事会召集人,经济学硕士,律师。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03年进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曾巧女士,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
姚万义先生,独立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北京证券业协会理事长。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冼鸿鹏先生,数量经济学专业硕士,证券从业经历四年。曾任职于广发证券,2007 年4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冼鸿鹏先生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的情形。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蔡飞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2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涉及上述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将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认真履行基金合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2 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从事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2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2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0 年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先进的业务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托管服务团队,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建立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门内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截至2010 年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7 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69 只。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 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和美国《环球金融》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 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6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7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8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9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10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11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12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13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14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 楼16 单元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商业中心22 层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 月25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全国)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bank.ecitic.com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www.spdb.com.cn
(7)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姜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话:95501(全国) 网址:www.sdb.com.cn
(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2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0)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5 楼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3735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2-6 层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 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网址:www.ebscn.com
(1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0)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18-21 层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8751929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话:95575(全国)网址:www.gf.com.cn
(2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网址:www.newone.com.cn
(24)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5 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鲁雁先 电话:021-688650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25)名称: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名称: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号楼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
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1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1)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32)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3)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36-37 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4)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35)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电话:010-8808533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8)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9)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俊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2)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罗绍辉 电话:0769-22119351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名称: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0931-8888088等网址:www.hlzqgs.com
(45)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佳佳 电话:0755-83199599转8172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6)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7)名称: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陈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4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胡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4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0)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5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4008096518(全国)、96518(安徽)网址:www.hazq.com
6 名称: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 号1901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 楼16 单元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商业中心22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傅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江亚芳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徐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 号耀中广场11 楼1106-111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黎晓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 月27 日证监许可【2010】1480 号文核准。(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
前结束发售。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3、认购费率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
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万元) 认购费率
A <100 1.2%
100 ≤ A <300 1.0%
300 ≤A <500 0.6%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募集期从2010 年11 月18 日
至2010 年12 月16 日,共29 天。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
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
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
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500 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300 1.2%
3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计为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该
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把握主题投资的脉络,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以及企业经营绩效提升所带来的股权溢价,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将配置于投资主题驱动下的行业与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总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即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贯彻“主题投资为纲,严控投资风险,追求价值增值”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可投资的金融工具之多样性的情况下,构建一个以主题投资为主导的投资组合,以期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金融工具多样化所带来的风险管理之便利。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PPI 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主题优势”这个核心理念。本基金所谓“主题”,是指国内外实体经济、政府政策、科学技术、社会变迁、金融市场等层面已经发生或预期将发生的,将导致行业或企业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改善的驱动因素,重点关注产业政策、区域振兴、科技进步、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投资主题。具体说来,可供本基金配置的投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内需增长、消费提振与消费升级、出口增长与结构优化、投资结构与布局改善、社会保障与医疗改革、节能减排、环保、产业转移、产业链优化、新能源、新材料及新科技的应用、城市化的进程、人口老龄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汇率改革、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金融工具的创新、经济全球化等等所带来的投资主题。由于这些“投资主题”有着深刻的基本面基础,且将导致相关行业或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故而,将给本基金带来良好的投资机会。
各种投资主题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之长短与作用力度之大小、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业与产业之数量、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可持续性、战略性主题还是战术性主题等等。从证券投资的视角看,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短、作用力度大、受益于该主题的行业与产业数量众多、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数量多且质量好、可持续性强的战略性主题,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一般而言,投资主题是跨行业的,以“消费提振”主题为例,其波及的行业主要有: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餐饮旅游、家用电器、汽车制造等等。鉴于投资主题的跨行业特性,本基金根据受益于“主题”的各行业随着经济周期变化的弹性,将“主题”区分为“防御型主题”与“进取型主题”,在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的不同周期阶段,在上述两大类型的主题之间审慎遴选。在“自上而下”遴选投资标的的过程中,遵循“先主题,后行业,再个股”的逻辑顺序。
在具体投资主题、行业(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与个股的遴选上,通过对投资主题、行业和个股的比较优势进行持续评估,本基金力求准确把握各类重大投资主题所带来的投资机遇,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和个股进行及时调整。
(1)投资主题遴选策略
在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不同象限,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不同周期阶段,“防御型主题”与“进取型主题”的比较优势亦不相同。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上行周期当中,进取型主题具有比较优势;而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下行周期当中,防御型主题具有比较优势;为了对可供选择的投资主题进行综合评价,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了“金鹰投资主题评价模型”,该模型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投资主题是否源于国际经济环境,是否源于政府财政政策,是否源于央行货币政策,是否源于国家战略,是否源于政府其它特定政策目标,是否源于社会变迁,是否源于国内外政治环境,是否源于科技进步,向实体经济各行业传导的时滞,对实体经济产生牵引的广度、深度、持续时间,证券市场是否存在明确的投资标的,是否源于国内外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投资主题对于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否随着国内外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平息而立即消失等等。

借助“金鹰投资主题评价模型”对于可供选择的投资主题进行评价,筛选出可持续性强、对于实体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传导所至的行业与企业经营绩效提升空间较大的投资主题,作为本基金的重点配置方向。
(2)行业配置策略 遴选出重点配置的投资主题之后,根据受益于这些投资主题的程度来筛选本基金重点配置的行业。
本基金采用基本面加权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建立了“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定量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的盈利指标、成长指标、现金流指标、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估值指标,定性方面主要依据国际经济环境、全球产业周期、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于行业的影响,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国内消费环境的变迁、科技进步、国内外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对于行业的影响、行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分析等等。“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试图预判与寻找那些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对这些行业进行重点配置,以期提升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行业配置方案建立在整个投研团队的研究支持基础之上,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配置方案,基金经理负责执行行业配置方案,并进行相应的反馈。
(3)个股精选策略 遵循“防御”或者“进取”的投资取向,依据主题配置策略与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采用基本面加权的方法,建立了“金鹰企业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主要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定量方面,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等;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以及其它业务对于本基金拟重点配置的投资主题之切合程度与敏感性,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其资源储量、质量、品位在拥有相同资源的上市公司当中的相对排名,综合竞争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债券投资作为辅助投资部分将更多地体现为保证基金投资流动性的需要,因此,选择流动性更有保障的国债指数作为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征;(2)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是由中信证券与指数服务提供商S&P 共同编制和维护,指数编制具有先进性;(3)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的综合性债券指数。在已有基金的债券部分业绩比较基准中享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选择其作为债券部分业绩比较基准易于与其他基金的比较。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将配置于投资主题驱动下的行业与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总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因此,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来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4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5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4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5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6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中第(3)至第(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2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

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中债券类资产的单一的
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和回购业务的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业务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成长性行业当中的成长优势股票。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模型风险本基金的原生金融工具组合构建将采用金鹰投资主题评价模型、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
型、金鹰企业综合评价模型作为股票库构建和选择股票的重要依据,可能因为模型本身的偏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影响组合中股票的构成与投资业绩;本基金将会持续地对相关模型进行改进与优化。
2、预测偏差带来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预期的净利润增长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1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2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2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商业中心22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2002年12 月25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3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2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半年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向当月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半年度对账单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人需要修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
率,请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s://www.gefund.com.cn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五、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0】
1480 号);(二)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五)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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