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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02月18日12:35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

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银华9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NAV银华90为T日每份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银华金利为T日银华金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银华鑫利为T日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金利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9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4.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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