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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私募或可开展公募业务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1年02月22日17:05
  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知情人士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1月中旬下发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耗时一年半出台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拓宽了监管涵盖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并拓展了对“证券”的定义。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等“紧箍咒”,也将得到适度松绑。

  比较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加入了“非公开募集”几个字,“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专业人士介绍,这意味着,通过修改,之前并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此前深受市场关注,本次草案更是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单独开辟一个章节。修订草案第十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开展公募业务。 据《证券时报》 (来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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