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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5万元“违约金”广发专户持有人“赎不起”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1年03月30日08:22

  公募基金经理突然变动,投资者可以选择免费或以较低的费率立即赎回。而一对多投资经理的更换,却让持有人面临尴尬的选择:5万元的“巨额”赎回费,是走还是留?

  持有人陷困境

  “算了,赎‘不起’,赎回费要5万元起。等到期再说吧。”在封树标离职后,广发主题的一位持有人开始抱怨。

  “现在关键是后面的别再给你‘搞搞’(意为不确定性),这个风险是很大的。虽然净值还是亏损的,我还是选择了赎回,不陪他们玩了。”一位已赎回的广发行业优选客户如此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翻阅目前多家基金公司的一对多资产合同,记者发现,在面对投资经理突然变动时,投资者面前只有三条路:1.立刻选择退出;2.等待基金公司安排新任的投资经理;3.等待基金公司合同规定清盘条件。

  事实上,如果选择在合同未到期以及未开放日退出,通常情况下,一对多持有人需要交出缴纳3%~5%的违约金,而有基金公司的违约成本则是高达6%。这也意味着,百万投资级别的一对多,需要付出高额的退出成本。若选择上述第二个方案,持有人将被动承担新投资经理上任带来的潜在风险。第三种清盘方案的概率较小。

  持有人质疑合同条款合理性

  《每日经济新闻》对一批持有人的调查显示,在陷入进退两难时,一对多持有人突然发现,资产合同的设置使得自己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获得合理的“选择权”,成为目前一对多持有人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

  持有人叶女士表示,基金经理的变更是一个高度不确定性的事件,从稳健的角度考虑,持有人应该冷静下来,看看后面会发生什么。

  她坦言:“作为专户产品的持有人来说,我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因为我们要赎回就必须要支付违约金。现在我们都有一个你们指派的投资经理,说实话这个感觉就像是‘包办婚姻’,你认为对我好就是最好的吗?既然基金经理改变了,就可能货不对板,产品和投资者的适应性就可能根本不存在。从这点上来说,也不符合证监会关于基金产品中适应性销售的规定。”

  “各位仁兄,买一对多就是冲着基金经理去的。基金经理更换,持有人应该有 (不交违约金)赎回的权利。不然,太不公平了!”一位一对多持有人在论坛上这样写道。

  “期限太死,我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尽管没有持有广发基金的专户产品,西安的一位专户一对多参与者也同样感慨。

  谈起近两年的一对多生涯,李先生表示,“我后来仔细研究了合同,发现合同的条款对我们持有人并不利,基金公司可随意更换基金经理。说白了,我们现在是弱势,这个游戏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如果这样下去,我只能选择用脚投票。”

  他斩钉截铁地表示,“现在有些基金公司不愿意和客户沟通,回答问题总是大而空的东西,没有一点实用。把钱交给这种基金公司,感觉很恐怖。即使他们做得再好,我也不会买的。”

  据了解,李先生目前正在逐步降低一对多的配置比例,调整资产配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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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要求更多权利 律师称可从合同入手

   就在投资者提及选择权的同时,多位持有人向记者反复问及同一个问题:“能不能要求基金公司对资产合同进行调整,增加适当的条款,给予我们合理的选择权?”

  而在本次会议上,叶女士就选择权的建议也得到了不少投资者的认可:“百万级的投资不是一个小数目,我至少应该有个选择,我是否可以考虑提前退出,当然是前提不必支付违约金?是不是可以让我在专户团队的投资经理中,做一个选择?是不是可以让我们自由在目前各个产品中做转换,不需要支付转换费?”

  带着持有人的疑问和叶女士的建议,记者采访了律师和基金公司有关人士。

  律师说法:可要求调整合同内容

  接受采访的律师都表示,投资者可以以适当地方式向基金公司提出修改合同的有关内容。

  宋一欣律师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单纯从合同而言,投资者可以要求对资产合同进行调整。投资者和基金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赚钱,所以投资者要面对换人的风险。

  “为了防止基金公司随意换人,可以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要求投资经理在产品存续期内坚守岗位,除非有健康原因、刑事案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他表示,“如果在产品存续期内,因非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基金公司更换投资经理,基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投资者支付违约金。”

  通力律师事务所安冬也告诉记者表示,在专户业务中,相对公募基金而言,投资者对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更为直接。如果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前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义或者要求,可以尝试向管理人提出改进要求,也有“用脚投票”的权利。

  “在一对多合同中,尽量选择风险控制有效、公司运作规范、投资业绩稳定的资产管理人,减少投资经理变动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的影响。当然,在一对多中,通过合同约定,管理人在更换投资经理时承担赔偿责任乃至立即清盘也是可以的,但在合同中设定这样的条款,必须基于所有委托人的一致同意。”安冬进一步表示。

  基金公司回应:短期难实现

  针对持有人提出的要求,沪上某基金公司的专户销售总监告诉记者,“和投资者签约时,有投资者曾经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也无能为力。目前所有的合同都是从管理层统一下来的,对合同的修改不是件简单的事情。以前专户一对一就曾做过修改,但是一对多想要修改这方面的条款,短期是很难实现的。”

  针对叶女士提出的建议,上述销售总监表示“可以考虑”。而深圳某大型基金公司高层也表示,“从公司的层面,是可以考虑的,但是能不能够做,这当中还涉及到相关的很多部门。”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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