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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图)

2012年03月26日03:37
来源:《证券时报》
图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图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上接C6版)

  5、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M:申购金额;单位:元)

  费率

  M

  0.8%

  100万M

  0.5%

  200万M

  0.3% M500万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Y: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

  0.1% Y180天0

  由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至场外之日开始计算。由双盈A和双盈B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按照双盈A和双盈B的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7、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8、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1)-(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盈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盈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盈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盈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盈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B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起的1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前双盈A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双盈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双盈A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双盈A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被默认为转入“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盈A(或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盈A(或双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盈A(或双盈B)的份额数×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双盈A(或双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盈A和双盈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转换后的“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于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80%。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股票、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3年内,将根据分级基金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转换后的“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制定目标久期时,将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因素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3年内,本基金将同时对双盈A在开放日的净赎回进行预测分析);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市场供给,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个券信用影响。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基金合同生效起的前3年内,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双盈A每6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双盈分级3年到期时转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选择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评定其投资价值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充分享受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安全收入优势,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的资金状况预测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中签率,考察它们的内在价值以及上市溢价可能,判断新股申购收益率,制定申购策略和卖出策略。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2000年推出,现已正式纳入中信标普指数体系。该指数系列包含5个独立的固定收益指数,它们是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中信标普企业债券指数、中信标普可转换债指数、中信标普银行间债券指数以及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盈B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于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80%;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5%,双盈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双盈A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双盈A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双盈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双盈A前一日资产净值

  双盈A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盈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在双盈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双盈A、双盈B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双盈A、双盈B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双盈A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双盈A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日日终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配比;

  25、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26、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品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针对债券品种来说,一般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强制赎回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六)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双盈A和双盈B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双盈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盈A的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双盈A。在非开放日,双盈A的持有人将因不能赎回双盈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双盈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双盈A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若双盈A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期支付,双盈A的持有人将因此而承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4)开放日不能完全赎回的风险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双盈A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盈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盈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基金份额转换后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双盈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双盈A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双盈A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被默认为转入“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双盈A转入“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双盈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首先承担。因此,双盈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在极端情形下,双盈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设定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上调,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上调整,双盈B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双盈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上。但是,双盈B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两级基金份额的份额配比以及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双盈A与双盈B的份额配比越小或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则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基金份额转换后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盈B将被转入“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双盈B转入“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5)二级市场交易的折溢价风险

  双盈B在封闭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双盈B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将优先满足双盈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至少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网上直销客户若发生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确认的次月以电子文件形式寄出交易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五)电话查询及交易服务

  信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对直销柜台客户还提供电话交易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以及在线客服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网站留言、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下转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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